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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错误问题涉及总则中犯罪形态、刑事责任等多个方面内容。我国现行刑法典对错误问题没有明确规定,所以对错误问题的判断需要从故意本体论引申。错误论涉及刑法理论中行为人主观认识与客观事实两方面,研究的是主观认识和客观事实不一致情况下能不能对行为人故意归责的问题。本文着重讨论了刑法中事实错误的基本问题及事实认识错误对故意责任的阻却问题。文章以错误的基本问题为出发点,讨论事实错误的涵义、分类及归责问题。
文章首先从错误的概念中寻求错误的本质,即行为人主观认识和客观事实两个方面的不一致和偏差。借鉴不同国家诸如意大利、韩国等国家的刑法典关于错误理论的立法和规定。认为当前我国错误问题研究基点应当回归到我国刑法当中故意的定义和理论,沿用传统的事实认识错误和法律认识错误分类方式。其中的违法阻却事由是归属于事实错误的一种可以阻却故意的错误。
通过阐述事实错误的内涵和外延及范围界定等基本问题,本文赞同事实错误的狭义范围界定。不仅将客体认识错误、主体认识错误排除出错误论的研究范围,还将刑法中诸多原本属于故意论、过失论以及未遂、不能犯理论解决的主观认识和客观现实不一致的问题剔除出错误范围。从而厘清事实错误的主要概念,还错误论本该的清晰面目。
文章重点对国外大陆法系关于具体事实错误和抽象事实错误的归责学说加以评析。大陆法系德国有早期的动机说和意志说,等价理论和具体理论之间的对立,晚期的试图折中对立的行为计划说等。日本理论界有法定符合说、具体符合说和抽象符合说的对立。通过对不同理论的对比分析,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认为我国当代事实认识错误归责应当从规范层面坚持适用法定符合说。对象错误和方法错误依照法定符合说不能阻却行为人的故意。因果关系流程中发生的错误以行为人是否着手为限,如果已经着手则应当肯定行为人的故意既遂责任。对于抽象事实错误的归责,在不等价的犯罪构成间适用法定符合说,犯罪构成要件实质性重合的范围内坚持从客观到主观的罪责认定原则,避免主观归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