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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最重要的金融创新之一,它兴起于美国住房抵押贷款,日后逐步发展到全球。它是将金融机构或其他企业持有的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的现金流的资产,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对其风险与收益进行重组,以原始资产为担保,创设可以在金融市场上销售和流通的金融产品。资产证券化以其精巧的构思和独特的功能为各国所采用并广泛应用于不良资产处置中。在我国,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商业银行面临的各种问题进一步凸现出来。由于历史和体制的原因,银行自有资本金不足,资产流动性水平低,尤其是银行不良资产数额巨大,导致风险高度集中,这些都严重阻碍了商业银行自身的改革和发展,因此,我们必须加快不良资产的处理。我们应借鉴国际上的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国情,引入新的机制,进行金融创新,探索出一条适合我国国情的不良资产处置的道路。推行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涉及一系列法律问题。本文以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法律问题为研究对象,从资产证券化的基本理论开始,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并以此为基础,分析了我国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可行性。接着,探讨了国外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成功经验及其对我国的启示,然后从不良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的法律构造,不良资产证券化特殊目的载体的法律定位,资产转移的法律保障,不良资产证券化信用增级和信用评级的法律环境这几个方面对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法律框架的构建和完善进行了详细探讨。最后,对我国不良资产证券化的的立法模式进行了展望,以期对我国证券化专门立法的必要性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