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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的“地域性”与域外效力是两个具有模糊性的术语,二者彼此独立又相互影响。国际私法传统理论受制于“地域性”原则而较少涉及包括版权在内的知识产权领域。深入研究版权的“地域性”及其域外效力,对于版权国际保护体系的完善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主要通过文献综合、分析比较的方法,概括归纳出版权“地域性”原则的具体内涵,并从冲突法的角度研究版权的域外效力。在此基础之上,提出完善版权法律适用制度的设想和建议。本文的论述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论述“地域性”原则的含义。“地域性”表征权利的空间效力范围,具体可以表现为管辖权的“地域性”、严格“地域性”、软化的“地域性”、非“地域性”四种程度。法律关系的特征和法律所体现的公共政策共同决定了“地域性”的表现形式。进而通过分析版权法律关系的特征和版权法所体现的公共政策,推导出“地域性”原则在版权领域的具体表现。第二部分论述版权的域外效力。首先,肯定版权的域外效力是一种虚拟的效力。其次,通过辨析版权“地域性”原则,域外效力和专属管辖权三个概念之间的关系,进一步明确域外效力的含义。最后,通过对《伯尔尼公约》和一些国家版权国内立法的分析比较,证实版权法律冲突的现实存在和具体表现,从而为研究如何确定版权的域外效力,即完善版权法律适用制度,奠定基础。第三部分论述版权法律适用制度的完善。版权法律适用制度可以分为立法层面冲突规范的制定,司法层面法律选择方法的运用。一方面,重点通过分析各种连结因素体现的不同含义,参考各国冲突规范的立法技术,兼顾国际公约对“被请求保护国”和“来源国”的区分,提出版权冲突规范的理想立法模式;另一方面,通过对各国版权相关立法的共性研究,归纳出版权法体现的普遍价值取向——维护竞争性平衡,提出用利益分析的手段引导法官合理适用冲突规范,与版权法的普遍价值取向相适应。最后,提出完善我国版权法律适用制度的设想,寻求版权冲突规范和法律选择方法的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