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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按揭源自英美法的按揭制度,是指购房人以所预购的商品房作为抵押物向银行取得贷款,再分期还本付息,并在一定的条件下由开发商承担还款担保责任的融资购房形式。20世纪90年代初,按揭制度由香港地区传入中国,至今十几年的时间里,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飞速发展,按揭方式购房日渐盛行。但按揭与权利质押、不动产质押等为人们所熟知的担保形式既有相同点又有相异之处,理论界对其法律机理尚有争议;同时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商品房按揭并没有做出详尽的规定,致使实务操作中带来很大的不便,也容易产生纠纷,所以对商品房按揭存在的有关问题进行研究很有必要。 全文约三万余字,主要研究探讨了商品房按揭的法律属性、登记、转让、风险及防范和相关立法完善的问题。 其一,商品房按揭的法律解析。首先考察了按揭概念的来源,追溯了按揭制度起源和发展,指出了我国的商品房按揭与香港地区楼花按揭制度的不同之处,同时明确了本文所言按揭为“期房的按揭”;然后,从商品房按揭的法律性质入手,对不动产抵押说、权利质押说、准抵押说以及让与担保说进行一一评述,认为商品房按揭不能归入上述几种担保形式任何之一,而是一种开发商、购房人、银行三方当事人基于意思自治,将买卖、贷款、担保等关系结合而设立的融资担保交易方式,并对其法律特征进行了分析。 其二,商品房按揭的登记问题。由于按揭的标的物是在建的房屋,较之普通不动产而言具有非现实性的特点,故在实务中,登记制度对于维护按揭关系中多方的利益显得尤为重要。文章分析了物权登记制度、保护未来物权请求权的预告登记制度,说明商品房按揭登记属于预告登记的范畴;在评议现行房地产领域登记制度时,指出由于我国目前的法律中并未对按揭登记做出明确的规定,致使各地自行的规定对于按揭登记的效力有两种不同观点。同时强调了需要区分作为合同一一心生效要件的“登记”与合同标的物发生物权变动的“登记”这两个不同的法律事实。 其三,商品房按揭的转让。本部分首先界定了“转按揭”的定义,是指在按揭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因按揭人转让所购房屋给转按揭人而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