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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又称金融租赁其兼具买卖、信贷以及租赁的特点,并以“融物”的形式实现“融资”目的。但因为融资租赁中针对租赁物享有所有权的出租人并不实际掌控租赁物,使得出租人的物权保护受到了挑战。现实情况中,承租人违约或者破产,承租人恶意处分租赁物等,均使得出租人行使租赁物取回权受到重重干扰和巨大阻力。有鉴于此,本论文的研究对象是我国融资租赁中出租人的取回权制度,笔者尝试通过分析我国目前融资租赁中出租人取回权行使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和缺陷,就如何完善取回权制度提出建议与意见。除前言和结语外,本论文从结构和内容上共由四章构成。第一章“融资租赁制度概述”,笔者首先回顾了融资租赁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并对融资租赁制度在我国发展历史以及现状进行了总结;结合不同国家的不同的立法背景,笔者同时对于融资租赁合同的性质也进行了多方位的解读和分析。第二章“融资租赁取回权性质及行使条件”,基于出租人行使取回权是基于其所有权而享有的要求返还所有物的物权请求权。该项权利是所有权效力的直接体现,本章内容主要论述的就是取回权的此种法律属性。本章同时也对我国法律对于出租人行使取回权的条件进行了阐述与总结。第三章“出租人取回权制度存在的缺陷”。该章主要阐述了承租人恶意处分租赁物导致出租人所有权丧失,进而无法行使租赁物取回权;出租人因丧失所有权只能寻求普通债权的保护,而此普通债权的保护地位几乎在现实情形下形同虚设;另外,即使出租人享有租赁物取回权,因严苛的取回权行使方式和程序要求,使得出租人取回权行使如同万里取经,磨难重重,最终即使取回租赁物终也因取回周期繁琐而使得租赁物价值所剩无几等出租人取回权制度在我国融资租赁发展实践中所存在的问题和缺陷进行分析。第四章“出租人取回权制度之完善”,在综合吸收并借鉴国内外相关立法经验的前提下,笔者从建议完善登记制度在融资租赁中的适用;赋予融资租赁中出租人特殊的优先权保障地位以及完善出租人取回权方式,设置更为符合国情的取回权制度等方面,就完善我国取回权制度提出自己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