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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与地方政府规章制定权限的划分问题一直受到广泛的关注。从我国地方性法规与地方政府规章划分的历史变化情况看,经历了从立法权分散,到集中立法,到适当分权的过程。二十多年的地方立法的实践,充分证明了在立法权上保证国家统一行使的前提下,给地方以适当分权的必要性。从《立法法》关于地方性法规与地方政府规章的规定看,存在的不足主要表现在:除对中央专属立法事项进行明确列举外,对其它立法主体包括地方立法主体划定的权限范围过于原则、笼统,各主体之间缺乏明晰的界定;对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与常委会之间立法权限划分过于原则;地方性法规能否进行法条授权,未作规定。由于缺乏规范,地方立法实践中十分混乱,随意性极大;在对地方性法规权限的规定中,未对“地方性事务”作出明确的界定。本文首先大致介绍了我国地方性法规与地方政府规章简单做了历史回顾,同时介绍了其理论意义与实际意义,通过《立法法》对地方性法规与地方政府规章具体规定分析地方性法规与地方政府规章的所依据的《立法法》中理论上存在的问题,同时根据青岛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与地方政府规章的在实践中的问题,探究地方性法规与地方政府规章制定权限划分的标准,明确划分出地方性法规与地方政府规章在制定权限上的界限,从而得出较合理化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