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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请求权制度是大陆法系民法所特有的关于一系列物权保护方法的独立制度,是物权法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重要性不言而喻。最近几个世纪,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都建立了成文的物权请求权法律制度,但各国在具体规定方面又各有不同。虽然我国建国后长时间没有制定民法典和物权法,一直没有形成统一的物权请求权制度,但理论届对物权请求权理论的探讨却一直没有停止过。直到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物权法》在其第三章中以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了物权请求权,我国才初步形成了物权请求权制度的基本框架,这对我国物权请求权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为让更多人了解物权请求权制度,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物权请求权进行分析研究,提出作者对物权请求权制度的认识和理解,辨析物权请求权和侵权之债请求权之间的联系和区别,并对我国《物权法》所建立起来的物权请求权制度谈谈作者的看法。物权请求权制度是起源于罗马法、发展于法国民法典和法国民事诉讼法典、正式建立于德国民法典的一项重要制度。这项重要制度后来受到了大陆法系各国的重视,如日本、瑞士等国家都纷纷作出了有关物权请求权制度的规定,我国台湾省也在此方面建立了相对完善的制度,虽然我国大陆在之前对此方面仅在《民法通则》中有零星的规定,但随着《物权法》的出台,我国的物权请求权制度已经宣告建立并将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对物权请求权制度研究的深入逐步向前发展。物权请求权是与物上请求权完全不同的概念,物权请求权是基于物权而产生的,保护物权不受侵害的,发生在特定当事人之间的独立请求权,是指当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时,物权人得请求妨害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将物权回复到圆满状态的权利。按照保护物权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原物返还请求权、妨害排除请求权和妨害防止请求权三种类型,而笔者认为学界将确认物权请求权、停止侵害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也划入此分类是不正确的,并对此进行了论述。物权请求权作为保护物权而生的请求权,其性质决定其必须随着受其保护的物权的产生、转移和消灭而产生、转移和消灭,所以物权请求权作为一种寄生于物权的请求权,不能也不可能单独因为时间的流逝而趋于消灭,它只能跟随物权的消灭而消灭。物权请求权根据其保护的物权内容可以分为基于所有权的物权请求权、基于他物权的物权请求权以及占有保护请求权。基于所有权的物权请求权按行使方式不同可以分为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所有权妨害排除请求权和所有权妨害防止请求权。在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中,除涉及原物的返还外,孳息也应一并返还,但所有人必须支付占有人在占有该物期间的相关费用。对标的物为货币的,不适用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但特定的货币除外。在所有权妨害排除请求权中,应包含注销登记请求权。妨害防止请求权作为有预防作用的请求权,如果其发挥作用,则不需要再行使妨害排除请求权,所以妨害防止请求权也是一项很重要的请求权。基于他物权的物权请求权包括基于用益物权的物权请求权和基于担保物权的物权请求权,其中基于用益物权的物权请求权又包括基于地上权、地役权和典权的物权请求权,基于担保物权的物权请求权又包括基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物权请求权。这些请求权又分别有着与其物权属性密切相关的特点。我国物权法虽然在第三章“物权的保护”之下规定了几种具有实质意义的物权请求权类型,从立法上确立了我国物权请求权制度,但与传统民法上的物权请求权制度相比,我国物权请求权制度仍存有缺憾。如没有明确物权请求权的名称,而是使用“物权的保护”一词回避了这一问题,对物权请求权是否罹于消灭时效也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因此,研究物权请求权制度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实际上都是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