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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地整理的目的是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和综合产能,保障粮食安全,保护和改善自然环境,营造和优化景观生态,实现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但是由于我国目前没有专门的农地整理法律法规,使得在农地整理中以供给公共产品为目的的公益整理程序规则;以控制和限制权力为核心的权力行使规范;以私利保护为重点的救济权体系建设等方面缺乏具体明确的规定。这样的立法现状造成了政府在实施整理行为时极为随意,在强占土地利益时毫无顾虑。私人在负担不利益时被动不满,在获得补偿时伤心愤慨。上述现象直接影响农地整理的效果和私人的权益。间接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和政府的公信力。现今理论界对此的关注度有增无减并且学者们也倾注了大量的热情。农地整理效果的完全实现,是一个跨领域的问题,需要我们用系统的方案来解决即法律规范也只是为此方案可以正确的实施和存在的问题可以合理的解决提供一套规则。学界认为,农地整理中的法学理论是一个非常繁杂的系统,它一般包括:行政法学中的控权理论;法理哲学中的利益平衡理论;民法中的权利保护和救济理论等。此文更是在法学的领域内对农地整理中出现的私权保障问题加以论述分析并提出或不成熟的解决路径:1.农地整理的发起人是否包括自然人和私人组织的问题。本文利用公共产品理论对此分析并得出肯定性结论即社会主体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顺位应是私人组织在先政府机关在后。只有私人在具体的社会发展阶段中无法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时,政府才可暂时地提供公共产品;2.公益整理中公共利益界定标准的问题。通过对“集约利用土地”概念的解构和整理目的的分析得出整理公益性的体现是满足人们的基本需要而不是满足某个具体的公共需要即这与征收权的正当性权源不同。在农地整理中可以同时存在征收和公益性整理。在整理规划中对需要征收的项目,政府可以依法行使征收权并应予以补偿。在整理规划中对公益整理的项目,政府享有的是强制整理权而不是征收权;3.农地整理中公益征收权行使范围界定的问题。通过对公共产品的类型化得出公共利益界定的临界点是在准公共产品领域。提供准公共产品的,政府必须在明确授权下并且其作为唯一的提供主体时,方可行使征收权剥夺或限制被整理土地上的权利;4.强制整理权与狭义警察权区分和界定的问题。通过对剥夺和限制财产利用行为目的的分析,明确地得出区分路径即狭义警察权对于财产权益剥夺和限制的目的是防止其损害公共利益,而强制整理权对财产权益剥夺和限制的目的是维持或促进公共利益的实现;5.对因整理行为受到影响的私利如何保障的问题。本文提出建立包括非公益整理项目中完全意思自治的协商权、农民个体的集体代表诉权、整理补偿标的扩张请求权等权利体系和整理项目公共利益司法审查程序等制度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