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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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和借用资质的建设工程关系中,实际施工人作为建设工程合同义务的承担者,付出了大量人财物力,并将其价值转嫁于工程项目之上,若无法就工程款优先受偿,导致其拿不到工程款,不仅损害了自身的利益,也难以保障建筑工人的生存利益。然现有法律法规并未对实际施工人的内涵和外延作出详细规定,尤其是对其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态度含糊不明。与此相对应的是,不少实际施工人在提起工程款诉讼时,会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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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和借用资质的建设工程关系中,实际施工人作为建设工程合同义务的承担者,付出了大量人财物力,并将其价值转嫁于工程项目之上,若无法就工程款优先受偿,导致其拿不到工程款,不仅损害了自身的利益,也难以保障建筑工人的生存利益。然现有法律法规并未对实际施工人的内涵和外延作出详细规定,尤其是对其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态度含糊不明。与此相对应的是,不少实际施工人在提起工程款诉讼时,会一并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是由于法官缺乏清晰的法律指引,实践中裁判差异化现象明显。基于此,对实际施工人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研究就显得尤为重要,尤其是需要明确实际施工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正当性,以及解决权利行使中会产生的相关问题,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一种裁判方向。论文除引言和结语外,一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实际施工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相关规则进行梳理,以及对司法现状进行分析。探析实际施工人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这一问题,据此得出,法院裁判观点不一,存在差异化之现象。导致上述现象的主要理由如下:一是实际施工人的概念及其权利义务来源未有准确界定;二是部分法院对工程合同效力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之间的关系缺乏准确认识;三是对于实际施工人通过代位权主张优先受偿权的法理基础不明。第二部分主要是对第一部分提出的三个司法适用争议作出了探讨,明确了实际施工人的主要类型,一般分为借用资质类、转包类和违法分包类。不过在讨论上述问题中,重新对其作出分类——借用资质类和转包、违法分包类。第一类实际施工人(发包人明知实际施工人存在情形)可以直接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其他类型只能代位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工程合同效力不阻碍上述实际施工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第三部分是从正反两面证成了实际施工人可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正面从利益对价性和立法逻辑一致性出发,反面站在成本比较和利益衡量角度,证成了实际施工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正当性,并且认为规范建筑市场还需要从源头治理,规范承包人的行为更具合理性。第四部分主要是就实际施工人如何更好地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提出了建议。一是通过司法解释,明确各类实际施工人分别如何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二是从行使期限、行使方式、受偿范围和行使顺位四个方面进一步明确了实际施工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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