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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几十年里,我国的城镇化进程十分迅速,1978-2013年,城镇化率从19.72%增长到53.73%,平均每年增长1%左右,城市数量从193个增加到658个,建制镇数量从2173个增加到20113个。根据著名城市经济学家诺瑟姆的“S”型城镇化发展模型,我国目前正处于城镇化加速深入发展时期,又加之同时处于经济转型升级、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时期,城镇化对于我国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因此必须牢牢把握住城镇化中所包含的巨大机遇。过去的传统城镇化模式虽然贡献良多,但同时也暴露出诸多问题,不适宜我国的长久发展,未来城镇化发展还将出现新趋势新特点,同时也将面临风险挑战,因此以顺应城镇化的发展潮流,规避城镇化有可能面临的风险,革除传统城镇化中弊病,新型城镇化应运而生。城市土地作为城镇化推进的载体,城市土地的利用状况在城镇化进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但在传统城镇化过程中,我国城市土地利用问题日渐暴露:土地城镇化速度快于人口城镇化速度,城市土地无序扩张;城市土地利用效率低下,利用结构不合理;旧城区土地利用格局混乱,土地价值未得到充分体现等。而新型城镇化对城市土地利用的要求是人地挂钩的建设用地供应模式、集约-高效的用地模式、注重生态的护地模式。传统城镇化中的城市土地利用显然与之相悖,很大部分归因于政府的监管职能错位及监管体系缺陷,因此要使城市土地的利用符合新型城镇化的发展要求,就需要调整政府的监管体系,纠正职能错位,弥补体系缺陷。要达到上述目标,本课题首先分析了新型城镇化背景下城市土地利用中政府应承担引导与监控、提供公共物品与服务、提供保障三个职能,其次再对政府正确发挥监管职能所面临的制约因素进行归纳,如财政问题、土地督察制度问题、规划问题及建设用地审批问题;在此基础之上结合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提出了目前政府监管调整的原则及其导向,最后对政府应作出的调整措施进行了具体阐述,主要集中在完善城市土地产权制度、规范地方政府行为、弥补规划体系缺陷,解决土地督察制度问题、完善建设用地审批程序、增强信息公开和公众监督几个方面,同时还需配以相关法律法规、相关评估标准的建立以及政府官员政绩考核指标的改善等配套措施才能予以完善,使新型城镇化背景下政府充分且有效地监管城市土地利用,使之符合新型城镇化标准,助推新型城镇化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