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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客体/对象是知识产权法的基本范畴——知识产权客体是知识产权法律关系中最为复杂的构成要素,不但决定了知识产权的种类、特点、内容以及救济方式,而且客体本身就极难被明确地界定。作为著作权客体之“作品”亦是如此,甚或更为突显——由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对作品性质的认识不同,致使其对作品之上存有权利的定性差异彰著——这直观地反映在“著作权/版权”的概念称谓之上。自1709年英国的《安娜法》诞生始,版权制度已经存续了三百余年,并在与紧随其后产生的著作权制度的相互磨合中逐渐丧失了自身原本规整的逻辑体系。基于此,本文以历史的角度为肇端,反思并质疑现存版权制度/著作权制度在逻辑/理论/实践上的诸多困境,批判传统著作权的认识误区,溯清版权制度的历史脉络及其后异化的缘由;并在此基础上,尝试性地在哲学/法学上将作品型构为一种“物”,彻底否定“著作人格权”这个制度怪胎和历史残余,将作品权利还原为一种纯粹的财产权利,从而为著作权的移转和流通实践扫清路障。本文主体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引言,主要介绍本文的研究目的、研究综述、研究意义和研究创新等。第二部分通过对版权制度滥觞的历史追溯,反思并质疑了著作权制度的特征、立法宗旨和著作人格权/财产权的二元构成。其中对特征的质疑否定了知识产权一直以来被学者想当然地所强制赋予的“独特性”,从另一面也彰显了知识产权客体与传统物权客体的本质一致性;对立法宗旨的质疑否定了知识产权制度“生命所不能承受之重”——鼓励创造,批判我们对知识产权制度的功能一直抱以过高的期许,以致其离异于物权制度“规制物之归属流转”的世俗宗旨;对著作人格权/财产权二元构成的质疑批判了学界在一定程度上对人格和财产的混淆以及对传统民法人格权理念认知的匮乏。第三部分通过对作品文本的定型和意旨的消解,为作品成为“物”寻找形而上的根基,使该视点获得哲学上的有力支撑。第四部分为本文的核心构成,通过对民法上“物”/“财产”概念的深入透析,与时俱进创造性地扩展了“物”的内涵外延,并以此作为概念工具,沟通了著作权法和物权法制度,得以为作品在法学上作为“物”锻造了可能。第五部分在纯粹著作财产权视野下探求了著作权流转的若干现实问题,为作品作为“物”铺就实践出路。第六部分为本文结语,归纳重申了文章的观点。综上,本文是在现存著作权制度已出现无法掩饰的逻辑弊病及实践困境之际对“著作人格权”进行反思和质疑的一个大胆尝试,力求达致纯粹著作财产权的重新型构;同时冀盼以此为肇端,进一步将整个知识产权塑造为纯粹的民事财产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