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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总是存在于一定的具体社会之中,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它都与社会秩序的形成密切相关,也是社会变迁的推动因素之一。在由远古社会向古代社会的演进中,宗教在政治领域内的直接影响渐次减弱,转而主要以伦理的方式实现其社会影响,中国道教亦是如此。中国道教是原始宗教理性化的产物,在漫长的古代社会中,道教戒律在通过建立神圣秩序来规范宗教团体内部生活的同时,也对世俗社会的家族道德、经济伦理、法律制度等发生影响,深刻地参与到社会控制体系中来,成为影响传统社会秩序的因素之一。本文基于宗教社会学、宗教伦理学、历史学等理论,综合运用资料考证、个例分析、综合归纳、多面比较等研究方法,以道教戒律为切入点,来研究在传统社会秩序的建构及其动态调节过程中,道教伦理所发挥的重要作用。 道教戒律萌生于汉末曹魏,上古斋戒仪轨是其主要历史渊源,《太平经》、《想尔注》等中“诫(戒)”的观念、概念及诫条是其直接渊源,五斗米道、太平道等都实行过一定的组织规范与戒律。晋南北朝时期,作为道教革新的重要手段,道戒全面兴起,律学理论臻于成熟,戒律地位完全确立,律典极大丰富,戒律初步完成系统化整理。隋唐宋元时期,道戒完成系统化整理,并随着新教派的产生而创设了诸多新形式、新内容的戒律,如善书、功过格、宫观清规等等,总体上获得了巨大发展。明清时期道戒重又进入一个稳定、总结的阶段,并向社会上泛化发展,道教善书、功过格的社会影响极度扩大。道教哲学认为,戒律是帮助返本归性的工具,戒即是道,是天地神人共遵之律。道教戒律在形式上灵活丰富,品类繁多,繁简结合;在思想上有突出的养生意识、生态意识及三教合一主张,这些是本文总结出的道教戒律的形式与思想上的特色。 教团秩序与戒律相依相存。在道教团体内,无论是个体内在秩序还是教团整体秩序的建立与维持,都有赖于戒律作用的发挥。道教要求教徒持戒调心、以戒制身、按戒行法、遵戒寻丹,用戒律规范道教徒的各种修炼活动;通过对教徒生活起居、饮食习惯等的规范,道教戒律也控制着宫观的日常活动;通过对观内关系的规范,对与世俗家庭、世俗社会关系的规范,戒律还控制着道教徒人际关系、社会关系的处理。戒律实为宗教团体内部运作的制度根据,戒律院是道教宫观内的重要机构,唐时律师已成为与法师、威仪师并称的三种道士之一。通过对前述各方面的严格规范,通过对教徒进行引导与威慑的双重性制约,道教戒律有效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