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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舆论,从词源学上我们确切地称之为公共舆论。这一范畴在18世纪才获得明确的意义,主要是指理性的公众对公共领域中的公共事物和公共权力所进行的一种批判活动。然而,作为一种社会的意识形态,按照哈贝马斯的理解,社会舆论是直接和公共权力相抗衡的。随着商业化市场经济的入侵,社会舆论的公共职能已经发生了结构性的转变,从公共的政治批判职能沦落为一种纯粹利益化和政治化的工具,从而侵蚀了其公共性内涵。然而,对于传统的中国而言,我们既没有出现所谓的公共领域,也没有什么公共概念,我们注重的是建立在家族血缘关系基础上的家庭利益,从而造成了我们对公共事务的冷漠,公共精神和公共道德的缺乏。现代社会既是一个法权的社会,更是一个民主、自由、开放的社会,而社会舆论作为社会契约的一种保障机制越来越具有实质性的地位和功能。不论是政府从上而下的政策颁布,还是公众自下而上的利益诉求,都是借助舆论机构来实现的。公众可以借助社会舆论把自己的意见和想法表达出来,形成强大的舆论力量,对政府的公权力形成一种有效的制约和监督。因此,对于社会舆论的这一哲学阐释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第一部分:首先对社会舆论进行了基本界定。作为社会舆论,与哈贝马斯所谓的“公众舆论”具有基本相同的内涵,主要是指公众对于公共事务和公共权力所进行的一种自由而理性的批判,公共性是其核心特征。其次论述了经典马克思主义和西方马克思主义对社会舆论真实本质的揭示。社会舆论作为一种社会意识,是对社会存在的反映,但在物质化和消费化的道路中,它却逐渐丧失了内在的批判功能,对社会存在给予了一种虚假的、片面的反映。第二部分:主要是从内外环境、表现形式和内在价值等视角来阐述社会舆论。从内外环境来看,社会舆论的产生既受特定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等要素的制约,同时也受道德、习俗和惯例等内心法则的制约;从表现形式来看,社会舆论不仅包括媒介舆论在内的各种语言舆论,也包括各种行为舆论。最终揭示出舆论主体自身的理性和自由精神,以及公权力和私权力之间的二元张力,使民众与政府之间形成一种良性的互动机制,第三部分:论述了社会舆论在市民社会中的一种价值传播。社会舆论的产生和发展孕育了一种崭新的时代气质和文化精神,伦理道德构成了其最内在的精神本质。无论是以个人主义为原则的个体伦理,还是以权利关系为基础的权利伦理,以及以契约经济为中轴的契约伦理,它们是我们追求的一种价值理念,共同体现了自由、平等的理性精神。第四部分:阐释了社会舆论对公共危机事件的引导和公民道德情操的重塑。对具有突发性、影响大的公共危机事件而言,社会舆论应当承担起引导和监督作用,通过对事件的全方位、多角度的报道,使公众有一个正确的认识,使政府能够采取有效的做法。同样,对于公民的道德情操而言,社会舆论也肩负着特殊的使命。由于其自身的公信力,它具有一种价值的引导,使公众由纯粹的经济人走向一种更具尊严的道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