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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不作为”是我国目前法治社会中一个相当重要的课题。研究行政不作为不仅有利于完善行政行为的理论体系,而且对于行政立法、行政执法和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正确审理行政案件也有必要的指导作用。本文站在司法实践的角度,对行政不作为案件审理中若干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全文共分八部分。 第一部分“引言”,提出本文的基本问题。文章指出,行政不作为现象已成为当前严重干扰依法行政的顽症,近年来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不作为案件也正逐年呈上升趋势。理论界对“行政不作为”的界定仁智各现,致使司法实践中操作不一,在行政不作为案件起诉期限的审查、举证责任的承担、赔偿责任的确定、裁判形式的选择等方面争议较大。本文将对上述重大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 第二部分“行政不作为的一般理论阐释”。从行政权的价值定位入手,指出行政不作为是行政权运行失范的表现之一。分析界定行政不作为的诸多学说之不足后,认为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通过其工作人员)有积极实施法定行政作为义务,并且能够履行而未履行(包括没有正确履行)的状态。并进一步分析了其涵义、特征、构成要件以及行政作为义务的类型。 第三部分“行政不作为司法审查的范围及特点”。文章先介绍了《行政诉讼法》对行政不作为案件范围的规定,就司法实践中较难把握的两个问题进行了探讨,即“行政不作为引发的行政争议是否均属于司法审查的范围”和“某类行政行为属于终局行为,相应的行政不作为是否也不属于司法审查的范围”。然后以酒泉市法院系统为例,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归纳了行政不作为案件的主要特点。 第四部分“行政不作为案件起诉期限的确定”。文章就起诉时机问题指出,最高法院司法解释首次把行政主体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下,相对人的诉权起算时间作了规定,是对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的完善,体现了行政诉讼的价值。就该条司法解释的理解,应当把握三个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