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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犯罪对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制度和社会机体的危害是不言而喻的。世界上不存在没有腐败的国家,也没有任何国家不反腐败。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贪污犯罪越来越呈现出有组织、跨国化趋势。许多国家都日益感到。必须把全球各国的力量普遍调动起来,加强国际合作,才能有效的预防和打击腐败。因此。在联合国框架下制订一部全球性的反腐败法律文件,已是世界各国的共同愿望。《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应运而生。我国政府已于2003年12月10日签署了该《公约》。随着《公约》的签署,我们目前面对的问题是,必须抓紧时间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积极做好法律和实践两个层面的应对性研究。这不仅意味着我国将在反腐败立法上与国际社会的立法价值接轨,同时也是我国必须履行的国际义务。目前,我国的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贪污犯罪的立法与国际社会和国外一些先进国家的立法相比,与我国的司法实践的需要相比,还存在着相当大的缺陷和不足,这一现状与我国的反腐败的战略需要和人民群众反腐败的强烈期盼以及开展反腐败的国际合作都是不相适应的。为了弥补其阙,促进我国贪污犯罪刑事立法的完善和发展,充分发挥刑事法制预防和打击日益猖獗的贪污犯罪的作用,本文以“贪污犯罪比较研究”为题,从解读《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入手,运用比较和实证的方法,重点对贪污犯罪刑事立法完善以及贪污犯罪存在的原因和控制对策等问题,进行了探索性的研究。 全文除引言外,共分六章,约20万余字,主要内容摘要如下: 第一章,国际与外国贪污犯罪立法现状及其特点。该章共分为五节。第一节、第二节对联合国及其他国际组织和区域性国际组织有关反贪污犯罪法律文件中刑事定罪方面的内容进行概览性介绍。第三节在前二节内容的基础上,通过概括性的分析,指出国际社会反贪污犯罪的立法具有如下特点;一、国际组织制定的这些反贪污法律文件与各组织的自身职能、性质和领域紧密相关,具有鲜明的个性。二,这些文件多具有原则性和指导性。三,这些文件规定的贪污犯罪主要是指贪污罪(狭义)与贿赂犯罪。四,这些文件所涉及到的贿赂犯罪形式多样。五,这些文件采取的形式往往只是协定、草案或者没有强制约束力的公约、建议等。本章的第四节对外国贪污犯罪刑事立法模式进行概览式分析,指出利用职权的贪污犯罪就本质而言都属于公职人员违反职责的以权谋利的渎职犯罪。该章最后一节阐述、略评了国际范围内贪污犯罪的发展态势及其危害,从而论证了国际社会一直致力于加强反腐败的国际合作的原因所在。 第二章,贪污罪。该章共分六节。第一节概论。概论研究了两个问题,一是贪污罪的立法概况,主要分别介绍了国外、港澳台地区的立法概况以及中国大陆贪污罪的立法沿革。二是贪污罪的罪名及概念。在这部分中首先分别研究了国际刑法规范中的贪污罪的罪名及概念,外国刑法中的贪污罪的罪名及概念,我国刑法中的贪污罪的罪名及概念。通过这些内容的分析,可以看出无论是国际刑法规范、外国刑法规范,还是台湾、澳门地区的刑法中,一般都将具有贪污性质的行为规定在贪污犯罪之中。但大都没有贪污罪的罪名及概念的专门规贪污犯罪比较研究—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看中国廉政法制定,且罪名不尽一致。如澳门和台湾地区没有相当于大陆的贪污罪的罪名,但澳门刑法中的公务浸;Lf罪,台湾刑法中的公务或公益侵占罪与大陆刑法的贪污罪的行为类型大致相似。最后该部分对中国大陆刑法中的贪污罪的罪名及概念进行了探讨。在分析现有刑法教科书及一些专著中的贪污罪的概念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刑法有关贪污罪的几个条款指出,我国刑法中的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其他财物的行为。第二节,贪污罪的主体。该节分别对国际刑法规范中的贪污罪的主体,若干外国刑法中的贪污罪的主体.澳门、台湾地区刑法规范中的贪污罪主体和中国大陆刑法规范中贪污罪主体的异同进行了比较。最后对我国刑法中的贪污罪主体的立法规定进行了评析,并重点对国家工作人员范围的界定标准及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的界定进行了充分探讨,认为我国刑法中5个条文涉及到的贪污罪的主体都是国家工作人员,其中刑法第382条第2款中的“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应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刑法第183条第2款中的“国有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应限制性地解释为“国有保险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第三节、第四节、第五节分别就贪污罪的对象、贪污罪的行为、贪污罪的罪过形式,在国际刑法规范、若干外国刑法规范、澳门、台湾地区刑法规范以及中国大陆刑法规范四个层面上进行比较。指出我国刑法中贪污罪的对象包括公共财物和单位财物,符合各国、各地区刑法规范中贪污罪对象从限于“公共财产”扩展到公私财产的范畴的立法趋势;指出,要准确理解“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含义,应注意从贪污罪主体的同一性和职务上的便利与‘·职务”的直接关联性进行把握;指出,贪污罪的主观罪过只能是直接故意,不包括间接故意。本章的第六节是贪污罪的共犯形态。在该节中首先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