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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史学作为一门建立在具体材料基础上的学问,其学者对于史料的追求一直以来是孜孜不倦的。随着史料的拓展,学者对于法律史学研究的视野不再局限于法制度史层面的研究,而是将目光投向了法律在实施过程中的适用和实践层面,力求考证法律是如何适用的,解答适用的原因。作为法律史学来说,规范层面的研究只是法史研究的一部分,而实践层面的研究则是当前亟需补上的“那一环”。以黄宗智为代表的西方学者近年通过对诉讼档案的研究,从法的实践层面出发进而对中国法律史提出了区别于以往的判断,掀起了一股法律实践研究的热潮。但相较对其研究范式讨论的热烈程度,实际产出的学术成果数量并不出众,学术质量也并不突出。同时,部分研究成果热衷将西方法与中国传统法进行比附,使其研究成为了“西方法在中国的历史”的研究,偏离了传统意义上“中国法的历史”的本来面目。这不仅与先入为主的西方法律理念有关,更重要的是对诉讼档案特别是历史诉讼档案的解读不足有关。究其原因,诉讼档案利用量的不足与内容解读的误差实则是长期以来对于诉讼档案整理的滞后而造成的。诉讼档案的整理价值,不仅在于帮助学者了解法律在实践层面的适用情况,更在于对学者利用诉讼档案开展法律史学研究的问题引导,如果以现代法学的视角解读历史诉讼档案的内容从而得出结论,势必给学者一种错误的导向,也会为揭示传统中国法的历史造成可能的误导。如何对诉讼档案进行整理,而诉讼档案整理的价值又在于哪里?诉讼档案的整理应当基于诉讼档案本身的实际情况和法律史学研究的宏观需求。即对清代及其之前的历史诉讼档案以“史学”的态度进行整理,这样才能帮助学者正确的理解中国传统法律的历史真相;而对于依照西方法律体系而建立起来的近现代法律体系,应对民国以降期间产生的诉讼档案应该以“法学”的方式进行整理,这样才能发挥近现代诉讼档案所包含的法学研究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