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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以来,法学、经济学等理论学界从不同的角度分析了西部地区所面临的问题。其中,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一直被作为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重点任务和切入点,并且已经被公认为西部大开发首先必须面对的问题。本论文所指西部地区即为西部大开发的政策适用范围,包括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西部地区作为维持我国整体生态环境稳定的重要地区,西部开发给西部生态环境带来的负效应使西部生态环境保护的任务更加艰巨和迫切。 本论文首先分析了西部地区目前所面临着水土流失严重、荒漠化加剧、水资源紧缺、森林资源和草原生态破坏、污染严重等一系列的生态环境问题。在分析了西部地区生态环境现状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了西部地区生态环境恶化的原因,当然,有自然和人为两方面原因造成的,但是不可否认后者是造成环境破坏的主要原因。目前西部一些地方重GDP增长、轻环境保护,这与环境法制不够健全,未能体现科学发展观密切相关。西部地区的生态环境保护不能指望市场经济的自发调整,因此,要改变西部地区生态环境不断恶化的现状,应当充分发挥法律的作用。 本论文对西部地区生态环境法律制度现状的分析包括了对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综合全面的分析。立法是法律运行的基础,立法的完善是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有效进行的前提,因此,西部地区生态环境法律制度研究的重点应首先放在立法上。本论文着重强调西部地区生态环境立法应体现科学发展观,即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并应成为判断有关生态环境法律制度是否符合时代要求的标准。 目前,国家和地方立法机关对加强西部地区生态环境立法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已经达成了共识,如2005年11月28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环发[2005]131号《“十一五”全国环境保护法规建设规划》中将制定《西部开发生态保护监督条例》这一行政法规列入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