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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保护制度是随着传播技术和传播方式的发展而不断演变的,互联网的出现和数字时代的来临,使人类的生活变得更加便捷,交易更加顺畅,大众通过掌握各种信息而获得更多的利益。但网络同时也带来了各种风险与挑战。在复杂的网络环境中,传统的著作权法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处于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与传统的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相比,具有数字网络载体所赋予其的特殊性,基于这种特殊性,传统的合同法、著作权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应作出相应的回应。 本文共分四章,详细论述了在网络环境下,扩大许可使用合同标的范围,将著作人身权纳入其中的问题,以及对限制合理使用的格式条款的效力问题展开了分析。在文章的最后,笔者针对上述两个问题,对《著作权法》的修改提出了相应的立法建议。 本文第一章首先对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进行了概述。指出网络环境下,传统的著作权法所面临的挑战,以及许可使用合同在网络环境下所扮演的新角色。 本文第二章对在网络环境下,扩大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标的范围,将著作人身权纳入其中的问题进行了分析。文章对将著作人身权纳入许可使用合同标的范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了论证,并针对不同的著作人身权种类提出了具体的许可方式。 本文第三章对许可使用合同中,限制合理使用的格式条款的效力问题进行了探讨。笔者通过对比学者对限制合理使用的格式条款效力的不同主张,提出了认定该格式条款效力的原则与标准。 在本文的最后一章中,笔者对解决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问题提出了立法建议。笔者在我国目前现有的立法基础上,并针对最近国家版权局公布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笔者提出了相关的修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