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重股权结构下的股东利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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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规定同股同权,一股一票,不允许双重股权结构。但是,我国许多新型创业企业在上市融资过程中存在着控制权被稀释的风险,创始人及其团队想要保证其对公司的控制权,于是许多新型创业企业产生了对双重股权结构的需求,而纷纷选择海外上市。例如,百度、京东、阿里巴巴等。这样做的结果是国内发展较好的互联网企业的资本流出中国,造成资本流失。基于我国目前市场发展的现状和法律制度的要求,未来是否在我国引入双重股权结构,需要进行进一步的探讨。为了探究双重股权结构对于不同类型股东利益的影响,本文并未直接根据股东所占股份的比例将股东分为大股东和中小股东。而是,根据股东自身异质性特点的不同,按照各股东投资风险的差异、投资周期的差异、投资偏好的差异来对股东进行划分,将股东划分为三类:经营性股东、投资性股东和投机性股东。本文从股东异质性的角度入手,分析双重股权结构下的股东利益保护。本文将以采用这种股权结构模式的阿里巴巴集团为例,依据阿里巴巴在2015-2017年的有关数据,分析该股权结构对于各种类型的股东的利益影响,进而对如何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提出相应的保护机制。我国仍需在法律制度建设方面进行持续的完善,以确保在股东权力中居于不利地位的中小股东利益不受损害,从而在我国推进双重股权结构的实施。在本论文的最后,还将依据我国市场的经济发展的情况,提出如何建立双重股权制度的建议,以促进我国的优秀企业在境内采取双重股权结构的形式成功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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