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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船舶的买卖、转让、抵押、保险、租赁等事项日益频繁,船舶资产评估业务也应运而生,并在社会市场经济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1]。在我国当前的船舶市场条件下,重置成本法凭借客观、可行、易于操作等优点在我国船舶资产评估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但在评估实务中,重置成本法在船舶资产评估中的应用存在诸多问题。一方面,船舶重置成本的估算主观性强,缺乏科学性、规范性;另一方面,对于船舶成新率的评定,目前通常运用“使用年限法”和“观察法”等传统方法,评定结果和船舶实际成新率有较大偏差。这些问题的存在势必会影响船舶资产评估结果的客观性和可靠性。因此,迫切需要对重置成本法在船舶资产评估中的应用进行改进。本文以资产评估的相关理论为基础,在我国当前船舶市场条件下,对船舶资产评估的相关概念、特点、原则、程序等内容进行了系统的介绍,对收益法、市场法、重置成本法在船舶资产评估中的应用进行了比较,分析了重置成本法在我国船舶资产评估应用中的适用性和相对优势,并对重置成本法的理论基础进行了介绍。在此基础上,阐述了重置成本法在船舶资产评估中的应用现状及所存在的问题。然后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对重置成本法在船舶资产评估中的应用进行了改进,具体包括:参照《船舶工程造价计价编制与造船工时定额对照应用及成本核算控制手册》、《造船产品估价手册》、《船舶产品价格汇编》、《中船总生产专用费计算标准》等技术标准对船舶重置成本的估算进行规范化改进;运用模糊综合评价法,通过构建模糊综合评价模型对船舶成新率的评定进行创新性改进。最后以散货船为例,对改进后的重置成本法和改进前的重置成本法在船舶资产中的应用进行了实例对比分析。本文的选题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指导意义。从理论意义方面来讲,有利于拓展和深化我国船舶资产评估理论;从现实指导意义上讲,论文选题与评估实务联系紧密,对当前船舶资产评估实务中应用比较广泛的重置成本法进行了改进,有利于船舶资产评估实务的规范化、合理化,对船舶评估从业人员也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和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