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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是担保物权的三种基本形式之一,但过去我国的民事立法将质权归并于抵押权之内,抹刹了两者各自的特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一次确立了质权的制度,但法律上对其规定过于狭窄和抽象。与不但发展的我国市场经济进程的客观需要有相当差距。因此,对质权制度进行深入研究,不仅具有理论价值,更具有实践意义。故本文从担保物权法律的角度,对质权的概念与特征,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及实现、权利质权的种类、转质权的立法缺陷等方面进行简略探讨。 全文共分五个部分。首先通过质押与质权的比较分析,借鉴中国人民大学王利明教授的观点,给质权下了一个定义:质权是指债权人因担保其债权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供作担保的财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以该财产的变价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从质权法律关系、质权标的、质权的公示方法等方面对质权的概念进行了阐述。同时还介绍了理论界依据不同标准对质权所作的分类。重点将营业质权与一般质权进行了比较分析。该部分还对质权产生的悠久历史和现实作用进行了阐述,说明充分发挥质权的社会职能,建立和完善质权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其次,根据我国《担保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近年来理论界的一些新的学术成果,从动产质权的成立,动产质押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动产质权的效力、动产质押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动产质权的实现、动产质权的消灭、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等七个方面对动产质权进行了详尽的论析,提出了许多新见解。如在论述动产质权实现条件时,分析了我国《担保法》第七十一条的不足之处并提出了自己的见解:职权人只能在非自身的原因未能受到清偿时才能实现其质权;质权实现时质物价值超过约定价值的部分应归出质人所有;而质权人怠于行使质权而使质物价值下跌的,质权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再如在分析任意返还质。物的法律意义时,针对最高人民法院尽管在其司法解释中明确了“质权人将质物返 i”A 硕士学住论文 V不示y W订比’Sn正狠 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没有明确此 种情况下,质权是消灭还是无效的缺陷,笔者提出了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 人或质物所有人的质权消灭的观点。 第三,以我国《担保法》为主,结合《公司法》、《票据法》、《著作权法》 等法律的相关规定,对权利质权的法定范围和种类进行了论述。在分析了权利 质权和动产质权的异同点后,阐述了权利质权的特点和种类。在证券质权的设 定既实现、一般债权质权出质人的权利特点、股份质权的设定及效力、知识产 权质权的处分限制、不动产收益质权的性质等方面提出了很多独到的见解。 第四,在比较中外法律体系关于转质权的不同规定后,对责任转质的构成 要件进行了深刻的分析,指出我国《担保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不承 认责任转质的立法缺陷,提出了在我国建立责任转质的必要性和可能性,意在 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质权制度。 第五,就质权与质权之间,质权与抵押权之问的关系作了进一步的论述和 研讨。在论述质权与质权的关系时,认为在一定条件下同一质物可以成立数个 质权,只要质物的价值大于原先所担保的债权苑围,出质人即可再行设质,但 在请偿顺序上一般以有效成立的先后顺序来确定。转质权和善意取得的质权是 例外。转质权人的质权虽然成立在后,但对于转质人的质权有优先的效力。第 三人因善意取得原则而取得的质权,也不受前位质权的限制,优先于前位质权。 文章的最后部分就质权与抵押权效力发生争议的问题进行了阐述。阐明了在权 利质权与权利抵押权的效力发生争议时以登记先后确认其效力。在动产质权与 动产抵押权发生争议时,按先押后质或先质后押来确认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