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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资本制度是公司最核心的制度,股东出资形式制度是公司资本制度的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出资形式选择的恰当、出资结构确定的合理,既含射了公司法最高位阶的理念,关乎公司设立的效率与自由,又关乎经济个体的利益纷争。我国公司法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法定出资形式,以概括的方式规定了非法定出资形式,两者都属于合法的出资形式。非法定出资形式,是指公司法没有明确列举的出资形式。非法定出资形式的优点在于其属于投资资源,具有巨大的商业价值,允许非法定出资形式出资可以鼓励投资,促进公司的发展与繁荣。这正是新公司法允许非法定出资形式出资参与公司设立的原因。非法定出资形式存在无形性、价值评估的困难性、价值的不稳定性的固有特征,而且在出资过程中也存在重大的缺陷:对公司资本充实原则带来了挑战;可能引起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不利于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保护。所以新公司法限制了非法定出资形式一些财产类型(如劳务、商誉等)用于公司出资。这种做法与鼓励投资,促进公司设立便利的国际立法趋势背道而驰。非法定出资形式制度的价值定位就是投资自由、资本效率与交易安全之间的平衡与协调。所以非法定出资形式制度要尽可能的扩大出资类型的范围,允许大量的财富资本投入到公司中。非法定出资形式区分为债权、股权、商誉、劳务、人力资本、用益物权六种类型,它们都具备出资的适格性,可用于公司出资。为了保障公司的交易安全,保护公司、股东之间的利益公正,应当对非法定出资形式出资进行立法规制。其思路之一是建构规制制度,如设置合理的出资结构制度、构建非法定出资形式法定评估及验资制度、完善信息公开机制;另一思路是完善救济制度(如股东失权制度、瑕疵出资义务人责任制度、其他相关者责任制度)以补救公司、股东及公司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