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行政自由裁量权在行政管理的过程中普遍存在,并且贯穿于行政管理的全过程,无论是在行政决策过程中,还是在行政执行过程中,行政自由裁量权都不可避免。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有着一定的必然性,它的存在能够使行政管理高效、灵活的进行,能够有效提高行政管理效率,最终实现实质法治,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行政管理过程中非常重要的内容,是行政管理学研究的重点。同时,行政自由裁量权也有着天然的缺陷,它是一种极易被滥用的权力,如果控制不当,就会造成侵害到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降低政府信用、降低行政管理的效率等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在对行政自由裁量权控制的各种手段中,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司法审查是很多国家所普遍采用的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最有效的手段,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司法审查标准问题是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司法审查制度的重点,决定着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司法审查制度有效性的发挥,我国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司法审查标准关注和研究的较少,而且我国的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司法审查标准十分单一、存在着很多的漏洞,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法颁布了已经有二十多个年头,其中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司法审查标准已经不能满足日益变化的社会需要了,需要在现有国情的基础上加以修改、完善,建立起一整套的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司法审查标准体系,从而从各个侧面、全方位的达到有效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目的。本文在深入分析国外关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司法审查标淮的基础上,找出了国外有关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司法审查标准中对构建我国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司法审查标准体系有借鉴意义的标准,并在结合我国国情的基础之上,提出了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能有效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的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司法审查标准体系,具体包括:①是否滥用职权(是否合乎法定目的、是否考虑相关的要素)②是否是压迫性决定③是否违反实体性正当期待④行政机关的前后是否一致⑤是否违反比例原则⑥是否怠于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