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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认规则自古就存在,其在民事诉讼中发挥着不可估量的作用。在这一作用下,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对自认制度都有明确的规定,并且有着深厚的理论基础。诉讼中的自认,是指当事人一方就对方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在口头辩论或准备程序中以言词、书面、行为等方式,在受命法官或受托法官面前承认其为真实。诉讼中自认以辩论主义和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为理论基础,具有不可分性和不可撤销性两大基本特征,从法律性质上讲,诉讼中自认应定性为诉讼行为,产生免除对方当事人就自认事实的举证责任的法律效果。诉讼中自认一经作出即对自认人和法院产生拘束力,自认人不得随意撤销自认,法院亦不得就自认的事实为相反的认定。鉴于客观事实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在特殊情况下,或者出于维护公共利益的考虑,在法律上应当对诉讼上自认的效力加以限制。然而,我国对自认制度的研究甚少,民事诉讼法中也没有明确规定。但随着社会政治经济的不断变化及发展以及人们法律意识的提升,司法实践中当事人自认行为出现繁多,理论上自认制度的缺失以及法律上自认规则的不完善给如何认定自认及自认的效力等问题带来司法审判的不便。虽然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一系列司法解释,但也只是有限的确立了自认制度,与司法实务中出现的多变性显然不相适应。本文拟通过一则案例对自认制度中存在的几个突出问题进行重点分析和研究,以致在处理类似案件时,能够最大程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法院审判的司法公正,体现公平正义。本论文由引言、正文和结语三部分组成。引言部分通过介绍一则案例捉出三个问题,即自认的价值、自认的对象及自认的效力。正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自认及自认效力的界定”。包括自认及自认效力的概念、自认的对象及自认效力的价值三个方面。第二部分:“自认效力的理论依据”。这一部分主要通过自认对法院和当事人产生拘束力的法理依据这两方面来阐述。第三部分:“不同主体的自认及效力”。这一部分是从当事人自认及其效力、诉讼代理人自认及其效力及共同诉讼中一人自认及其效力三方面进行的阐述。第四部分:“对自认效力的限制”。这一部分主要是对不适用自认的情形作出的论述。结论部分,对全文的基本观点进行归纳和总结。本文主要采用了比较分析法、文献调查法、案例分析法等综合分析的研究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