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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作为一种重要的刑事法律制度,直接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身自由产生限制效果,乃公权力对个人私权的一种强制介入,关系人身权利甚巨,故而在理论上应深入研究与探讨,在实务中应谨慎且公正操作。本文第一部分主要对于羁押及羁押必要性审查进行概述。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理论基础乃人权保障和无罪推定原则,以及逮捕必要性和比例原则,还有作为检察机关行使其法律监督职能定位,其价值定位分为三个层面,其一是保障人权,遵循宪法之规定与精神,保障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其二是加强法律监督,实现权力制衡,保障国家权力行使的合法性,其三为落实宽严相济的政策,使强力制裁与人权保障实现平衡。本文第二部分主要分析我国确立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背景及现状。我国之前的法律未规定此制度,羁押并未成为独立的程序或者制度,而是与逮捕交融在一起,由于羁押期限、条件等存在诸多问题与漏洞,往往会出现“一押到底”的情况,致使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和权利遭受严重侵害,我国在修改后的刑诉法中确立了必要性审查程序,但由于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都过于概括和抽象,导致该项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程序规定不细致、审查标准不明确等问题。本文第三部分主要分析了目前我国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规定。羁押必要性审查是修改后的刑诉法新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专门的法律监督权,在案件范围上,需要对所有被逮捕后的嫌疑人、被告人是否需要继续羁押进行审查。在涉及各程序环节上,由于羁押与逮捕的自然联系而使其存在于包含有逮捕的各个环节之中,如侦查、审判等阶段,那么其必要性审查也必然需要涉及以上的不同阶段。本文第四部分主要对羁押必要审查制度予以制度性完善及架构。在时间周期上,审查应同时兼备定期审查和随时审查;在启动方式上,审查应由检察机关主动依职权进行和被动依申请启动;在审查内容上,应主要审查嫌疑人是否具有重大疾病等五种因素;在方式上,不宜完全采用听证式的审查模式;审查主体上,还应当从检察机关自身入手,在其内部设置相应的职权部门。本文第五部分主要是对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的审查效力进行分析,人民检察院在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后,对于那些没有必要继续进行羁押的,不是“决定”而是“建议”对羁押人进行变更强制措施,或者是对其予以释放,相应机关需要将处理的结果和情况“通知”检察院,无需经检察院批准,与此同时,提出在羁押审查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利救济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