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公司解散清算是指公司解散后了结公司所有既存法律关系,最终使公司法人人格归于消灭的法律程序。当今发达国家的公司法把公司解散清算都作为公司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进行系统科学的制度设计。而我国公司法虽然建立了该项制度,但该制度仅仅处于起步阶段。更多的是原则性规定,缺乏可操作性,一些必要的制度尚未建立,公司的利害关系人特别是债权人难以通过法律途径使自己的权利得到救济,清算实际上成为股东等清算义务人逃废债务和规避经营风险的合法途径。笔者从清算的基本知识入手,首先分析了清算的概念及其分类,明确了什么是恶意不清算行为,具体阐述了恶意不清算行为的三个特征即其是清算义务人主动做出的不合法的行为,又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实质上还是一种犯罪行为。强调了恶意不清算行为的严重后果:行为极大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严重损害公司职工利益;严重破坏社会和谐稳定;使社会信用下降,诚实信用原则被践踏。整个社会及法律界认识到从立法角度惩治和避免恶意不清算行为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本文的第二部分阐述和分析了我国现行的解散清算制度立法现状,以公司法司法解释二为分界点,分析了《公司法司法解释(二)》颁布以前我国公司解散清算制度的不足及该司法解释颁布的意义。通过该部分的论述进一步说明对恶意不清算行为法律责任完善是非常有必要的。对日本公司法中关于清算人及其责任的规定及美国的解散清算制度的阐述是本论文的第三部分内容。在该部分中笔者探讨了日本公司法中对清算人及其责任的规定以及美国公司的解散清算制度。通过对比使我们更加认识到我国现行公司解散清算制度的不足。我国清算义务人恶意不清算行为的法律责任之类型及完善建议是本文的第四部分,在该部分中笔者从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的民事责任的承担、清算义务人拒不履行清算义务的责任承担、清算资料缺失民事责任的承担、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的民事责任的承担、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或以虚假清算报告办理注销登记的清算义务人民事责任的承担、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情形下民事责任的承担、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恶意不清算导致损害部分股东利益的民事责任的承担七个方面论述了恶意不清算行为民事责任的承担,又阐述了其行政责任及刑事责任的承担。通过对上述法律问题的探讨,希望我国公司解散清算制度的建设进一步强化监督问责理念,完善公司法人退出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