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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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二维码案”被公诉机关指控构成诈骗罪,最终被法院认定为盗窃罪之后,刑法学界就对其展开了激烈的讨论。对二维码案的定性判断徘徊于盗窃罪与诈骗罪之间,支撑结论的理由也不尽相同,总体存在近十种学理上不同的观点。本文立足于二维码案的定性问题并对相关案例进行一定的分析,旨在围绕一种特殊的犯罪——以被害人为工具的盗窃罪间接正犯进行分析研究。二维码案的解决思路不应当交给民法理论,亦不应当向创新式的诈骗罪构造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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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二维码案”被公诉机关指控构成诈骗罪,最终被法院认定为盗窃罪之后,刑法学界就对其展开了激烈的讨论。对二维码案的定性判断徘徊于盗窃罪与诈骗罪之间,支撑结论的理由也不尽相同,总体存在近十种学理上不同的观点。本文立足于二维码案的定性问题并对相关案例进行一定的分析,旨在围绕一种特殊的犯罪——以被害人为工具的盗窃罪间接正犯进行分析研究。二维码案的解决思路不应当交给民法理论,亦不应当向创新式的诈骗罪构造逃逸,犯罪构成要件的稳定性和抽象性决定了个罪的构成要件理论不能轻易动摇,面对利用新手段、新形式的财产犯罪,首先应当严格依照现有犯罪构成理论进行分析。此案行为人的行为方式兼具“盗”与“诈”的属性,与以往出现的盗骗交织、欺诈型盗窃案例类似,分析的重点应当落在犯罪行为人调换二维码行为的性质与作用,以及确定此案犯罪的实行行为。学界部分观点忽略了商家既是受害人又是行为人实施盗窃罪的工具这一特质,而这正是二维码案定性的关键,也是其具有某种意义上的诈骗罪外观以致被误解为诈骗罪的症结所在。行为人调换二维码不是盗窃罪的实行行为,而是一种将被害人置于不知情状态的利用行为。商家作为行为人的“工具”,其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指示顾客付款的行为是二维码案的实行行为,这种实行行为在构成要件该当性上完全符合盗窃罪。二维码案作为利用被害人为工具的盗窃罪间接正犯的典型代表,对其定性的研究可以反映出该类盗窃罪间接正犯的一般认定思路,同时也对该类犯罪的认定具有一定的启发作用。立足于二维码案的定性思路,可进一步对以被害人为工具的盗窃罪间接正犯的认定思路进行深化,以提升对此类犯罪的认识,而“验证码案”与“网页链接案”的引入则可为该种犯罪特征的总结与归纳提供对比素材,并使得该种犯罪的形象更加立体。同时,基于二维码案的定性过程以及司法实务界与理论界对二维码案定性不一、观点众多的情况,文章提出并分析了以被害人为工具的盗窃罪间接正犯认定的三个关键问题,分别为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的支配关系判断,以被害人为工具的盗窃罪间接正犯与诈骗罪的区分以及以被害人为工具的盗窃罪间接正犯适用的边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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