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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是我国重要的法律渊源之一,在整个法制体系中发挥着承上启下的作用。地方性法规的司法适用是法院将“纸面上的法”变成“行动上的法”的过程,亦是衡量地方性法规文本质量优劣与否的检验标准。从以往的研究来看,我国关于地方立法研究的侧重点往往还是局限在地方立法的文本层面,从司法适用角度审视地方立法的研究不多。当今,地方性法规的司法适用率不高放眼全国似乎是个普遍的现象。本文以裁判文书网中援引了陕西省地方性法规的判决文书作为研究对象,分析的结果印证了地方性法规司法适用率过低的痼疾,同时这些法规在司法适用中表现出诸如当事人主动援引率低、地方性法规对上位法的依赖性强以及被援引法条占比低的问题。追根溯源,上述问题与立法层面地方性法规自身的不足、司法层面法官适用地方性法规的主客观限制以及立法与司法互动层面存在的缺陷有关。要解决这些地方性法规的适用障碍,本文从立法、司法以及立法与司法互动三个方面提出了具体的改善建议,包括地方人大及常委会在进行立法时应提高社会公众的参与度,降低法条重复性,出台地方立法解释以及及时清理陈旧法规等举措;另外,应充分发挥司法系统能动作用,消除法官适用地方立法的主客观限制;最后还应鼓励立法与司法的协调配合,提高司法裁判中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范性,补强司法建议权以及完善地方性法规的监督机制,由此提高地方性法规的司法适用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