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一直以来我国农民的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土地是农民实现家庭养老的基本手段。目前农村人口老龄化加速,家庭养老保障功能弱化,这就要求我国要尽快完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完善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要举措,同时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应有之义。完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要完善家庭养老制度,另一方面要完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而后者是现代社会解决农村养老问题的根本途径。 我国在上世纪90年代也曾进行过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尝试,目前北京等一些省份又相继推出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这些实践活动都表明,要想真正建立社会养老保险体系最重要的是要制定完善的法律。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立法工作应当既注重中央层次的立法也注重地方性立法。在中央立法方面最重要的是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这部基本法至少应包括:总则、适用对象、保险资金的筹集、保险金的给付、基金的管理和保值增值、组织机构的职权与职责、法律责任等内容。同时,各地区也要因地制宜地制定适合本地情况的地方性法规。笔者以黑龙江省为例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区域性制度构建进行了研究。论文中对黑龙江省制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了分析,指出黑龙江省应该抓住有利时机进行本省区域性制度构建。在制度构建中既要借鉴其他地区的经验,更要结合黑龙江省具体情况在保障对象、保障方式等制度安排上进行创新性的制度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