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资未届期股权转让后责任分配规则完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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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的公司资本制度相关问题进行了重要修改,创造性地将注册资本实缴制度改为注册资本认缴制度。新《公司法》规定股东的出资期限和出资方式可以自行约定,如此创造性的改革代表了我国法律制度的进步,提高了投资积极性,活跃了市场环境。但是公司注册资本制度改革后,新《公司法》并没有完善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度下的配套责任机制,加上我国长期以来社会信用体系不够完善,使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度的推行也产生了很多消极影响。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度度虽然在一定程度下提高了市场活力和投资积极性,但由于公司注册资本得不到保障,导致大多数刚成立的公司刚刚成立就濒临破产,企业寿命极短。因此,如何完善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度下的配套责任机制,便成了学界热议的问题,其中具有代表性的问题就是出资未届期股权转让后责任如何分配问题。现行《公司法》对此问题并未作出制度性的安排,在此现实背景下,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21年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公司法(修订草案)》”)的征求意见稿,其中征求意见稿的第八十九条提到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缴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在《公司法(修订草案)》的征求意见稿公开之前,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转让股权后出资责任分配问题所引发的纠纷在实务中争议较大,各地法院裁判思路也不尽相同,《公司法(修订草案)》的征求意见稿虽对这一问题有所涉及,但其仅仅考虑了出资未届期的股权转让情形下受让人承担出资义务方面,为了追求公司资本的充实和债权人利益的保护,需要全面审视出资未届期的股权转让后的出资责任分配问题,包括但不限于是否需要转让人承担补充责任、转让人在什么情形下应当承担补充责任、而不仅仅只是期待受让人承担责任。在审判实务中对于出资未届期的股权转让出现了很多不同的表现形式,对此,笔者试图通过分析现有的法律规定,检索具体的实务案例,提出《公司法(修订草案)》的征求意见稿可能存在的不足之处,探讨出能够保障各方利益的规则。本文主要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包括四个小节,结合现阶段市场环境以及《公司法(修订草案)》的征求意见稿的背景,提出本文所要讨论的问题,确定研究目的和意义,归纳现阶段学界各方的观点以及研究的理论基础,更加明确出资未届期股权转让后出资责任分配规则。第二部分包括三个小节,第一小节简要解释了出资未届期股权的含义,第二小节介绍了出资未届期股权的特征,通过简单分析出资未届期股权的相关规定,总结出资未届期股权的三大特征,即其一,持有出资未届期股权的股东拥有合法股东资格;其二,股东的出资义务尚未到期;其三,出资未届期的股权具有可转让性,第三小节则从表现形式、股东的权利与资格、法律评价的三个方面分析出资未届期股权与瑕疵股权的区别,明确本文的研究对象为出资未届期股权。第三部分主要分为两个小节,第一小节分析了出资未届期股权转让行为,包括出资未届期股权转让应当什么样的程序规则以及出资未届期股权转让行为的效力如何认定;第二小节笔者通过分析出资未届期股权转让后出资责任分配的前提,指出出资未届期股权转让后出资责任分配的两个前提,包括利益平衡前提和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前提。第四部分主要阐述我国立法现状以及司法实务中出现的问题,通过检视我国现行法下的相关规定以及分析认缴制度下的加速到期制度,结合我国司法实践中的案例和各地法院的裁判依据以及视角,分析实践中出现的问题。第五部分则结合最新公开的《公司法(修订草案)》的征求意见稿,试图为完善出资未届期股权转让后出资责任分配问题提供一种解决思路,即肯定《公司法(修订草案)》的征求意见稿中涉及到的受让股东承担出资责任的合理性,配合转让股东在一定期限内承担补充责任的方式以及合理期限内的催缴制度,更好的完善我国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度下出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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