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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着重对欺诈的构成要件、惩罚性赔偿的适用以及商品房预售市场的各种典型欺诈行为进行了法律分析,提出应当把商品房作为群众的生活消费品看待,把购买商品房的行为和销售商品房的行为都应当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通过对欺诈行为直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惩罚性赔偿规定,对商品房开发商形成巨大的心理威慑力;同时,还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消费者知情权和经营者真实披露信息义务的规定,建立完善针对商品房开发商的具有可操作性的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其他辅助制度,维护购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贯彻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