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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的立法宗旨是以法定专有权来激励作者的创作和作品的传播,促进经济、科技的发展,推动文化、艺术的繁荣。科学技术的更迭,孕育了新的事物,即人工智能。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原本只起到辅助作用的机器可以独立生成内容,机器从工具变成了“创作者”。而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出现给传统著作权保护模式带来一定的挑战,同时在知识产权界也开始出现不同的声音。因而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归属与保护是当前一个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针对该情况,本文主要围绕以下两个相关联的著作权法律问题进行探讨:第一,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是否属于作品?第二,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权利该如何归属?当今社会,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应用范围越来越广泛,已经引起了一定的社会问题,如无法明确其内容的界定与权利关系的归属,将会对社会的发展造成一定的影响,同时也不利于人工智能技术的进一步发展,不利于国家科技兴国的战略需求。有鉴于此,本文分为三部分对相关问题进行探讨。第一部分主要界定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涵义,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概念、特征和种类进行认定和辨析。第二部分则阐述了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在著作权保护方面存在的困境,主要问题有二:其一是关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能否构成作品,在立法空白的情况下,学者对此意见不一。其二,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归谁所有,中外学者对于人工智能著作权归属模式的选择存在争议。最后一部分则对前章所述问题做出回应,提出了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著作权保护问题的解决路径,一方面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构成作品进行论证,主要从实质上的构成要件和形式上的构成要件两点进行分析;另一方面本文从人工智能的主体资格出发,明确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归属于其所有者,并阐明这种选择的必然性和重要意义,同时对包括投资者、设计者和使用者在内的相关主体做出权利制度方面的合理设计。只有厘清这些问题,我们才有可能建构符合人工智能产业发展需要的著作权制度,寻找到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著作权法保护的出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