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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水环境污染呈现流域性蔓延态势,大多数城市群、经济带或产业集聚区因不合理利用外资与承载产业转移而正在充当某些发达工业国的“水污染避难所”,并日益演变为“污染群”、“污染带”。继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水十条”,“河长制”也明确提出“对跨行政区域的河湖,明晰管理责任,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实现联防联控”,以解决复杂水问题与完善水治理体系。地方政府协同机制成为“长三角城市群”水环境综合治理的必然选择。本文在界定与解读长三角城市群、府际协同治理的基础上,从理论层面探讨地方政府协同治理的可能性与可行性,梳理长三角城市群水环境治理历程,市场机制及政府科层机制的治理局限性,以太湖作为典型案例,回顾太湖水环境治理危机及“河长制”探索性实践,并在总结归纳莱茵河、泰晤士河、田纳西河流域水环境府际协同治理模式的基础上,总结归纳对长三角城市群水环境府际协同治理借鉴价值,提出长三角城市群水环境地方政府协同治理的机制设计,如何对水环境协同治理中地方政府职责进行合理界定,并进行合理的政策工具选取,结合“河长制”等新政提出长三角城市群水环境地方政府协同治理的具体实现路径。研究结果显示,现有研究将地方政府间关系简单化或线性化,对其深层诱因解析较少,对于地方政府协同机制如何构建研究不够深入,未能与“河长制”等新政紧密结合;环境治理需要建立跨地域、跨流域、跨部门的协同机制,长三角城市群环境府际协同治理经历理念达成、协议签署、治理协议落实、协同机制架构等阶段,仍难摆脱“公地悲剧”和“囚徒困境”;太湖流域在控源截污控制外源污染、打捞清淤减少内源污染、调水引流,增加环境容量进行诸多实践,水污染治理收费的“太湖模式”,环境治理的“多元协同”、从工程治理向社会治理的转变、纵向协力与横向网络相结合、开发性金融与绿色金融政策并重。在此基础上,提出加快建设有偿排污权交易机制、实行城市群开发生态补偿机制、建设跨界水环境治理互动机制、建立公众参与治理及举报机制、加快建设应急预警及处罚机制、构建有效信息沟通和共享机制等政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