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船舶污染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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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是人类赖以生存与发展的重要泉源与空间,海洋环境保护是21世纪的重要议题。船舶运输是国际贸易、国际金融、国际经济持续发展的基础条件和重要支撑;但船舶各类污染却是海洋环境的重大污染源。本论文的研究范围主要系在船舶各类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相关国际公约、议定书、修正案及国际规则的基础下,针对国际间船舶对海洋环境造成的油污染、核污染、有害有毒物质污染、危险化学品污染、废弃物污染等各类船舶污染损害的民事责任及责任主体依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制度作详细的归纳分析及深入研究。当今国际船舶污染损害的民事责任、损害赔偿法律制度及国际规则所体现的的立法特点、发展趋势包括:①沿海国、港口国对发生在公海上的船舶污染事故得进行干预,不再受限于传统的船旗国管辖原则;②对船舶污染责任主体采取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③船舶责任主体的赔偿责任限制制度;④货主与船东共同分摊损害赔偿;⑤自1972年起国际海事组织引用默认接受程序,促进国际公约修正案的快速生效;⑥国际公约对船舶污染损害的赔偿已改为采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制定的特别提款权。本论文第六章就当今船舶污染损害赔偿国际法律制度尚待完善之处,提出结论与建议,以祈能完善国际间统一的船舶污染损害赔偿法律制度,适当顾及船舶各类污染损害受害者的权益,使船舶污染受害者能获得及时的、合理的、足够的损害赔偿。本论文共分为六章,各章内容摘要如下:第一章绪论。保护地球环境是维护全球人类的共同利益。国际间自20世纪60年代才开始认知保护地球环境的重要。国际环境法始于20世纪70年代。1972年6月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大会通过的《人类环境宣言》是国际环境保护运动发展史上的里程碑,是国际环境法诞生的标志。自1970年代迄今的近30年间是国际环境法蓬勃发展的时期,在海洋环境保护方面,通过了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防止、减少和控制船舶油污染、船舶载运核材料(包括核燃料、放射性产物、核废料)污染、有害有毒物质污染、船舶倾倒废弃物污染海洋的国际民事责任公约、船舶污染损害赔偿基金公约及相关的国际规则。1994年11月16日生效的《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提及“船舶源污染”是造成海洋污染的六类起因中的重大污染源,而海上倾倒废弃物则是经由船舶来进行的。船舶源污染是由于:1.船舶发生碰撞、触礁、搁浅、火灾或爆炸等海难事故;或者2.船舶在装卸、运输过程中的故意排放、任意排放、操作性排放及倾倒等不正当排放而造成的。船舶外溢或排放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物质包括:船舶所使用的燃油、载运的油类、核材料、有害有毒固体、液体物质、化学品、金属原料等有污染危害性的货物、船舶废弃物、船舶生活污水、船舶垃圾以及压舱(载)水、洗舱水等船舶含油污水。本论文的选题目的:“船舶污染损害赔偿”旣关系到篞蠡肪澄廴镜脑し馈⒂?急、防治的国际环境法律规范,又须仰赖密切的国际合作,更关系到对污染受害者损害赔偿机制的完善,与人类的共同利益息息相关,值得国际社会重视并尽速建立健全的船舶污染损害赔偿法律制度。本论文的选题意义:21世纪的中国正朝向成为国际经济与政治大国的发展势头上和平崛起;2005年中国进出口贸易总额达1.16万亿美元,中国已是个贸易大国,中国是全球第二大石油进口国,国际航运在中国经济发展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船舶污染损害赔偿问题与中国切身的经济利益、海洋环境及海洋资源保护息息相关,更关系到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共同利益。中国在经济实力和综合国力进一步提高之时,宜多加关注“环境外交”这个21世纪的全球重要议题,除了确实履行中国已加入的环境保护相关国际公约的义务外,并应积极参与联合国及国际海事组织未来有关船舶污染损害赔偿国际公约、议定书、修正案和国际规则的讨论、缔结与履约,在重大国际和区域环境保护问题上发挥建设性作用,于21世纪确立中国成为海洋强国、航运强国的国际地位。第二章船舶污染。本章主要探讨:国际海事组织(IMO)、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国际海事委员会(CMI)等联合国机构在制定全球海上安全、防止船舶造成海洋污染、制定污染损害赔偿等国际公约、国际规则的重要地位。本章所提到的防止海洋环境污染的六项原则中,预防原则仍是首务。默认接受程序加速了国际公约生效的时效,是国际海事组织自1972年起的创新与进步。本章并研究船旗国、沿海国、港口国对船舶污染的管辖制度。沿海国、港口国对公海海域的船舶污染得进行干预,不再受限于传统的船旗国管辖原则。本章之另一重点为讨论船舶污染的责任主体在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下可主张的赔偿责任限制制度,以及国际公约持续提高赔偿责任限制总额以保障受害者的国际立法趋势。方便旗船的船籍国与方便旗船之间所谓真正联系的内涵是有待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国际海事组织与国际航运业界厘清的重要议题。第三章船舶油污染损害赔偿责任制度。自1970年至2004年船舶海难事故的统计,证实了船舶油污染事故发生时对人身、财产、海洋环境造成损失或损害的严重性。第二节是本章的重点,完整的介绍了国际间为了防止、减少和控制海洋遭受船舶油污染,在国际海事组织、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等联合国机构的规划下,制定了保护海洋环境、防止船舶造成海洋油污染、规范海洋油污染民事责任、设立油污染损害赔偿基金、船舶所有人民事责任、海事索赔责任限制的国际公约,并以议定书、修正案采取默认接受程序的形式确立了污染者承担损害赔偿以及货主以建立赔偿基金的方式和船东共同分担船舶油污染损害赔偿责任的原则;在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下,顾及船舶责任主体其获利与承担风险间的平衡而采取赔偿责任限制机制,使得受害者能获得赔偿,并兼顾国际航运业的可持续发展。第四章船舶非油类物质污染的损害赔偿责任制度。船舶运送非油类物质造成的污染损害包括:核损害、有害有毒物质损害、危险化学品损害、船舶废弃物污染损害、船舶生活污水及垃圾损害等。由于核污染、有害有毒物质污染、危险化学品污染其损害具有危险紧迫性、危害范围广阔、影响时间长、受害者不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可辨别其危险性及自身受害的潜伏状况等特征,因此载运该等具严重污染危险性物质的船舶应持有国际协议所规定的证书并遵守国际协议所规定的特别预防措施。国家以船舶运送核材料、有害有毒物质、危险化学品时应依据知情同意的国际法律规定,履行事前通知船舶航线经过的各沿海国的国际义务,并应详加说明以获得沿海国的同意,并尽量不经过沿海国的领海。第五章对于船舶在公海造成污染的干预问题。1967年Torrey Canyon号溢油污染事故是世界上第一例大规模公海溢油污染事故,引起欧美各国对于防止公海污染问题的关注;联合国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IMCO)于1969年11月29日在布鲁塞尔召开大会通过了《1969年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故公约》,确认了沿海国、港口国对于来自公海油污染事故的威胁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避免对其海岸线及相关经济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只要沿海国、港口国所采取的措施与实际已发生的损害相适应,符合“比例原则”就不致引起国家责任问题。国际海事组织考虑到经船舶运送的核材料、有害有毒物质、危险化学品等非油类物质的种类及数量有逐年增加的趋势,而这些物质一旦在航行中外溢入海洋,对海洋环境的危害其严重程度将不亚于油污染;国际海事组织于1973年11月2日通过了《干预公海非油类物质损害污染议定书》,于1983年3月30日生效,并经1991年7月4日、1996年7月15日两次修正案修正了1973年议定书中非油类物质的名单。第六章结论。为完善国际船舶污染损害赔偿制度,维护船舶各类污染损害受害者的权益,使受害者能获得及时的、合理的、足够的污染损害赔偿保障,本论文提出下列结论与建议:一、国际间在防止、减少和控制船舶的各类污染方面应首先重视预防义务原则。二、应扩大船舶各类污染损害赔偿的范围,将受害者因环境污染损害所引起收入减少的损失或利润损失包括在内。三、船舶污染损害赔偿的诉讼时限问题。应将《1996年国际关于海上运输有害和有毒物质的损害责任和赔偿公约》索赔的诉讼时限在人身伤亡方面自目前所订的3年予适当延长,例如:10年或20年,才能充分顾及有害有毒物质污染受害者的合理权益。《1957年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的国际公约》(包括:1979年议定书)及《1976年海事索赔责任限制公约》(包括:1996年议定书)两个公约关于提起诉讼的时效系规定应根据诉讼所在缔约国的国内法决定;此规定应进行修订,宜与油污染、核污染、有害有毒物质污染相关国际公约的诉讼时限达成一致,使得污染受害者与责任主体有明确的依据可遵循。《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规定:如果油污染事故是由一系列事件构成的,则本公约第VIII条所述在任何情况下的最长起诉时限:6年,系自“第一个”事件发生日起算,应修订为自“最后一次”事件发生日起算,以免对污染受害者不利。四、船舶污染损害事故中的船舶扣押及确立管辖法院问题。通过诉讼前扣押船舶而适用扣船国的国内法规定,确立该扣船地法院因扣船而取得诉讼管辖权,是国际海事司法实践上可行、有效的做法,有利于维护海事受害当事人的权益。五、国际社会应通过国际海事组织敦促美国加入国际油污染损害赔偿的相关公约,使国际间关于油污染损害的赔偿运作机制趋于一致。六、重视21世纪的拆船污染问题。由于《73/78防污公约的1992年修正案》对双层壳油轮的建造要求,以及美国《1990油污染法》要求在2015年底前所有在美国境内各港口国作业的液货船舶必须为双层船壳构造,国际海事组织已于2003年4月颁布新法令决定提前在2010年淘汰全部单壳油轮。因此呼吁通过国际合作,促成发达国家将先进的、减少拆船污染的专业技术移转给发展中国家,提升发展中国家防止、减少和控制拆船污染的能力。国际社会应重视因汰换单壳油轮将引起的拆船污染问题,做好事先的防范。七、应确立船旗国与悬挂该国旗帜船舶的真正联系的实质内容。八、世界各国应重视发展“绿色化学”,彻底解决有害有毒物质、危险化学品污染海洋的问题。绿色化学是21世纪无害化学合成和化学工艺创新研究的前沿。21世纪绿色化学的科研与实践将有益于维护全球人类的健康、生命和地球生态环境的无害化,能彻底排除有害有毒物质、危险化学品经船舶运送时造成的海洋环境污染。九、国际海事组织应加强督促缔约国的履约。各缔约国应确实履行国际环境公约的义务,这是国际社会越来越重视和强调的问题。十、组建全球海事信息管制中心。在沿海国管辖海域及经常航行的公海航道上布建对船舶各类污染的监测警报系统,加强对船舶的监督管理,以促进海上安全和海洋环境保护,一旦船舶发生海难事故时可快速展开营救和执行减少、控制船舶各类污染的紧急应变措施,并可追踪故意排放各类污染物的船舶。十一、世界各国应落实制定与《海洋倾倒法》有关的国内法律、法令和规章,以有效防止、减少和控制海洋倾倒所造成的海洋环境污染。十二、建立对船舶各类污染肇事者罚款的国际机制。国际间应执行对违反海上航行安全、海上交通管理相关国际环境法律、规则的船舶,以及因为船长、船员的疏忽或过失而污染海洋的船舶的罚款机制,以有效遏止各类船舶所造成的海洋环境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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