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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近现代工业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和大量高新科学技术的广泛应用,环境侵权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重点问题。人类活动对自然环境的破坏与自然环境自身修复能力的失衡,打破了原有的共生状态,引起了人类赖以生存的生态系统的破坏,影响了人类自身的生存和发展。环境侵权不同于传统的侵权,环境侵权的归责原则、举证责任、责任承担方式等都与传统的侵权有着质的区别,这些特殊性给现行的相关法律理念和法律原则、制度带来了巨大的冲击。随着经济的全球化和国际投资的跨境化,跨国环境侵权也接踵而至,跨国公司利用国际投资、在东道国设立子公司等投资手段,在发展中国家投资设厂,进行高危工业生产,对东道国和当地居民的环境造成了侵害。由于跨国公司本身法律主体地位的缺失与其经营管理上的特殊性给环境侵权责任的承担提出了难题。本文通过对博帕尔案的介绍和评述引出笔者需要论述的问题,通过对跨国公司环境侵权责任的追究原则的论述,到侵权责任主体的论述,进而对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等进行了讨论,在此基础上阐述了我国的相关立法状况并提出完善建议。本文共分为五大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跨国公司环境侵权的基本理论,包括:跨国公司母子公司的法律地位及相互关系,进而提出了跨国公司环境侵权的概念和特征,然后介绍了跨国公司环境侵权的归责原则。第二部分着重论述了跨国公司环境侵权的责任主体,具体分为跨国公司子公司、跨国公司母公司和跨国公司输出国。第三部分阐述了跨国公司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在结合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基础上,主要论述了三种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包括: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和恢复原状。第四部分从跨国公司进行诉讼时的诉讼管辖权和法律选择两个方面进行了论述,在追究跨国公司母公司责任的诉讼中,这两个问题是跨国公司母公司逃避法律规制的主要途径。第五部分笔者针对世界各国针对跨国公司环境侵权的法律规制及存在的问题,结合我国法律规定,主要从四个方面简单论述了完善跨国公司环境侵权责任的法律建议,第一是进一步完善“法人人格否定制度”,第二是规定环境侵权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第三是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最后对《示范法》提出了局部修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