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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使用在商标法上的意义及其重大,它影响并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商标权取得与否,商标权的保护范围大小及商标权的维持与撤销。首先,从本质上来说商标权应当是来源于商标使用的,注册取得商标权只是法律为了避免法律关系过于复杂和提高效率所采取的选择;其次,商标使用的地域广度、时间跨度、宣传的力度等使用程度,决定了商标权受保护范围的大小;第三,商标使用在大多数情况下属于判断商标侵权与否的重要考量因素,商标的混淆侵权的前提就是侵权方构成对被侵权商标的使用;第四,商标使用与否,决定了商标权的存续或被撤销的命运。商标使用对商标法意义虽然重大,但无论是我国还是国外关于商标使用的研究都不多,对商标使用界定的研究更是少之又少。无论是在我国《商标法》还是法律更为发达的英美国《商标法》抑或国际知识产权法中,关于商标使用界定的标准都不够完善,致使在《商标法》实施中,尤其是在我国的司法和行政执法实践中,对商标使用界定问题往往缺乏统一标准,法官、行政执法人员要么避免对商标使用做出认定,要么导致相互矛盾的判决、认定。本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从商标侵权的两个案例入手,引出商标使用界定的研究主题,进而分析了商标使用的分类及其法律意义以及商标使用界定的必要性。第二章详细分析现行商标法商标使用界定标准及其缺陷,包括我国大陆、美国、我国台湾地区、英德等法域在内的国家和地区的《商标法》在商标使用界定标准上存在的缺陷与不足,TRIPS作为国际法上对知识产权规定较为完善和系统的国际协议,在商标使用界定标准上也存在不足。第三章在前文分析的基础上笔者提出自己认为可以适用于所有情形的商标使用界定标准,这种界定标准是商标使用界定的一般标准,具有普遍适用的意义,只是在具体判断情形中需要对一般标准进行细化。第四章采用笔者自己提出的商标使用界定标准对实践中的具体应用进行具体分析,具体分析了商标白用行为中构成商标使用的特殊要求;取得商标权的商标使用行为的界定;商标侵权案例中商标使用的界定,以及商标使用与商标侵权的关系;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而撤销中“不使用”的界定;驰名商标使用的界定;网络环境中商标使用的特点及网络环境中商标使用的界定;涉外贴牌加工中是否构成商标使用的论述。第五章对我国《商标法》的修改提出建议,认为商标使用界定标准的条文中应当采用概括加列举式的立法模式,商标使用界定的一般标准作为条文中的概括式规定,从抽象方面规定商标使用界定标准,并在此基础上对常见的商标使用行为进行列举,以提高判断的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