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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定义,所谓银信合作理财,是客户通过与银行签订资金代理管理合同,形成法律上的资金委托关系,银行对于客户的财产进行特殊账户管理,并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委托信托公司开展代为投资业务,在银信理财产品到期之后,客户、银行和信托公司按照彼此之间的委托合同和信托合同进行利润分成,并将客户的委托财产予以返还的一种金融模式。通过这种模式可以充分发挥银行的资金优势和信托公司的投资优势,不仅使投资者的资金获得更高的收益,也使我国信托公司和银行业的理财业务得到迅速发展。但是,我们必须认识到我国银信合作理财制度还存在着诸多法律问题,需要完善的地方还很多。笔者以银信合作理财的法律关系为切入点,从法律规制的理论和实务层面展开探讨,对我国银信合作理财的法律规制现状进行分析,深入剖析其在立法层面和实践层面存在的法律问题,通过比较研究,结合美国和日本银信合作理财制度的设立经验,提出了对于我国现存主要问题的解决方法,为我国银信合作理财制度的健康发展提供一定的参考。 全文除“引言”外,主要包括以下三部分: 第一部分,通过对银信合作以及银信合作理财的基本概念、演变过程、突出特点的探讨和分析,以我国银信合作理财的现实情况为划分依据,提出了笔者认为较为合理的银信合作理财分类。在此基础之上,以银信合作理财相关概念的分析为前提,深入地阐述了银信合作各方在理财过程中形成的复杂权利义务关系。通过对“委托关系说”、“信托关系说”和“信贷关系说”三种理论学说的分析,深入阐述了银信合作各方基于彼此之间的合同而产生的特定权利义务关系,明晰了我国银信合作理财中各方复杂的法律关系,进而提出自己的观点:银信合作理财所包含的实际上是一种信托法律关系。 第二部分,通过对我国银信合作理财法律规制现状的分析,具体阐述了我国银信合作理财存在的诸多法律问题,包括银信合作理财制度中委托人主体适格问题;银信合作理财中银行与信托公司之间地位不平衡的问题;银信合作理财法律法规与其他部门法不协调的问题;银信合作理财市场准入门槛低的问题;银信合作风险披露机制不健全的问题;现存银信合作理财监管制度存在缺陷的问题。 第三部分,通过比较研究,充分借鉴美国和日本发达经济体在银信合作理财制度发展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并与我国的具体国情相结合,阐述了完善我国银信合作理财法律规制的具体建议:通过完善立法的手段对银信合作理财制度进行规制;加强银信合作理财法律法规与其他部门法的协调性;颁布银信合作理财具体的准入法律标准;规范银信合作理财事前、事中和事后信息披露机制;建立完备的银信合作理财监管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