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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劳动合同法》的颁布与实施,以及我国劳动者维权意识的逐渐增强,近年来,劳动争议案件呈现出多发态势。其中用人单位即时解雇权的行使不当,是引发劳动争议的重要导火线,此类案件在全部劳动争议案件中占有相当高的比例。即时解雇权是带有惩戒性质的极为严厉的解雇权——如果对这样的权利不加以限制,在劳动关系中被雇主滥用,将会对劳动者的劳动权、生存权等各种合法权益产生巨大的影响和威胁,从而影响到整个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我国《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都对用人单位即时解雇的事由作出了规定,且立法条文表面上对用人单位行使即时解雇权的限制相当严格——只有符合法定事由才可即时解雇;在员工有过错的情况下,用人单位须证明劳动者的行为符合了六个法定事由之一,方可行使即时解雇权。但分析法条文字后发现,此法条中使用的“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严重失职”、“重大损害”、“严重影响”等词语,定义不明,表述抽象模糊,在实践中很难把握;又无相关、明确的有权解释。这使得在实际适用中,法条适用混乱,对即时解雇事由的审查标准宽严不一,从而为用人单位通过将不合理甚至不合法的解雇理由隐藏于上述宽泛而含糊的即时解雇事由中,侵犯劳动者权益的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对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解释与适用,我国学说上虽有相关讨论,但要么止步于立法反思与建议,对审判实践缺乏应有的关注;要么作为某一综合命题的一部分被提及,故研究得较为零散与简略。故本文专门针对即时解雇事由,对其国内外相关立法与实践进行了较为深入、系统、全面的考察与反思。本文正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基于解雇对于劳动者就业权、生存权及整个社会稳定的影响及我国国情,概括解雇立法的价值取向。又根据即时解雇的概念与特征及各国即时解雇事由立法的概括考察,总结出即时解雇立法的价值取向。第二部分,域外即时解雇事由的立法模式基本可以分为四种类型,本部分在每种类型中选出具有代表性的典型国家与地区:美国、法国、日本及我国香港特区,并对他们的即时解雇事由立法与实践进行了较为详细的介绍与分析。第三部分,对我国的《劳动法》、相关规范性文件及《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即时解雇事由的规定进行了梳理,并加以反思。在此基础上,针对《劳动合同法》中所列举的即时解雇事由中具有争议性的事由,选取具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例,考察实践中裁判者对即时解雇事由的认定标准,最后总结审判实践中判断即时解雇事由的流程与标准。第四部分,在回顾我国即时解雇事由的立法与实践,分析我国基本国情和社会现状的基础上,对我国即时解雇事由的立法和实践的前景进行了展望,并提出相关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