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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不断发展,服务型政府的建设,政府行为模式也出现了多元化。原先的行政行为理论已经不能适用于新型行政行为的研究,新型行政行为也同样需要得到法律规制和相应救济,行政事实行为在这样的背景下应运而生。行政事实行为是近年来侵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较多的行政行为类型,特别是由于部分行政事实行为是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实施的,或者是虽有法律依据,但为了更有效地实现行政目的,而作为行政法律行为的辅助性、沟通性行为实施的。鉴于此,通过法律救济制度的设置,加大对行政事实行为的监督和约束,将行政事实行为纳入法律救济范围,形成比较完善的监督救济机制,对维护行政相对人或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和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实现行政行为法制化,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在国外,美国、英国、德国、日本已经将行政事实行为纳入司法、行政救济的受案范畴,而目前我国对行政事实行为的概念仍然没有统一的理论,如何将行政事实行为纳入行政、司法救济也众说纷纭。为了填补行政事实行为的救济真空,本文从行政事实行为的概念入手,研究国外相关制度,对行政事实行为的法律救济提出完善的方案。本文的第一部分阐述了行政事实行为的相关理论。该部分首先对国内外有关行政事实行为的研究成果进行了罗列和综述,并总结出四种有代表性的观点加以评析。在此基础上集中讨论了行政事实行为的概念的界定和基本特征以及分类,并对行政事实行为与准行政行为、行政法律行为、假行政行为、行政侵权行为等相关概念进行区别。最后介绍了界定行政事实行为的必要性。第二部分主要是介绍了域外行政事实行为法律救济制度比较。以英美法系的英国和美国,以及大陆法系的德国、法国以及我国的台湾地区为重点分析了各国的行政事实行为救济制度,然后相比分析了我国在行政事实行为救济方面存在的急需完善之处。第三部分从我国目前行政事实行为的相关规定和行政事实行为的制度运行上介绍了我国行政事实行为救济制度的现状和缺陷;比如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狭窄,行政诉讼门槛过多,国家赔偿制度的不完善,行政补偿制度的不健全。提出了我国现在行政事实行为所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是在前述缺陷的基础上提出了关于完善行政事实行为法律救济的基本构想。如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减少行政诉讼门槛,完善国家赔偿制度,健全行政补偿制度。在当代中国依法治国理念的指导下,任何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都应该纳入法律规制,在此背景下行政事实行为也要像法律行为一样受法律调整。所以本文试图界定行政事实行为概念,以及完善对行政事实行为的法律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