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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正处于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让贫困人口和贫困地区同全国一道进入全面小康社会是我们党的庄严承诺”,社会救助作为贫困治理的一项重要制度,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我国的社会救助以低保为核心,这样的制度安排有着先天局限性,一方面低保救助资金量大,2017年我国低保资金支出1692.3亿元,财政负担较重;另一方面,贫困群体不同程度地依赖救助金,很多人不愿实现脱贫自立,长此以往,将严重影响社会救助的公平与效率,难以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显然,社会救助需要朝向更加积极的方向发展,2014年《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将就业救助纳入专项救助,此举便是为了克服社会救助的消极性。就业救助的意义在于,它改变了传统生活救助单一现金给付的救助模式,通过提升贫困群体自立能力,刺激其主动就业,实现自主脱贫,是一项治本的社会救助措施。然而当前我国就业救助制度基础薄弱,存在许多不完善之处,如救助对象瞄准存在偏差、就业激励不足、就业服务供给与需求脱节等,并未发挥应有的制度功能,不利于社会救助的可持续发展。社会权利保障公民平等获得有尊严的生活,强调以人为本和自我实现,重视发展的全面性和人的主体能动性。社会权利理念要求国家完善救助职能,将社会救助侧重点由物质给付向服务提供转变,促进贫困群体能力提升,以实现实质自由。这恰好契合了就业救助的制度理念,可作为完善就业救助的价值指导。本文以社会权利作为研究的理论基础,分析了社会权利价值理念对我国社会救助变革的要求,作为一项积极脱贫的救助政策,就业救助应该保障贫困群体社会权利的实现。笔者通过相关文献资料与实地访谈,对我国就业救助的现存问题及原因进行归纳研究,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研究发现,当前我国的就业救助存在政策规定原则性,对象瞄准出现偏差,对受助者就业激励不够、就业服务与需求相脱节等问题,导致救助效果不彰,影响了就业救助的持续发展。对此,本文提出要加强贫困群体主体性塑造、优化就业服务提供、实施激励贫困群体就业的具体措施、完善制度设计确保公民资格平等,推动就业救助朝向更加积极高效的方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