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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作为一种保障市场交易公平,促进市场资源有效配置,提升市场交易效率的有效举措,在市场经济发展进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随着招投标市场竞争愈加激烈,串通投标行为也时有发生。虽然我国《刑法》设立了串通投标罪对串通投标行为进行法律规制,但是现行的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不够完善,容易造成串通投标罪司法认定上的困难。本文综合运用多种研究方法,重点探讨分析及解决串通投标罪司法认定存在的主要疑难问题。首先,通过多种途径查找梳理以研究串通投标罪为主要内容的文献资料,阐述了串通投标罪的概念、构成要件等基本内容。其次,搜集中国裁判文书网大量串通投标罪案例,精心筛选了许某、刘某、侯某某等人串通投标案;蒋某某、林某某、饶某某串通投标案;徐某行贿、串通投标案等三个典型案例进行概述并归纳出串通投标罪司法认定中的主要问题,通过结合案件具体内容对串通投标罪司法认定中存在的主体要件、实行行为、情节严重、罪数等疑难复杂问题进行实证分析。在比较分析不同观点的基础上,笔者提出了串通投标罪的犯罪主体应理解为招投标活动参与人;串通投标罪的成立以情节严重为犯罪构成要件;串通投标罪属于对合犯,在责任认定时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行为是可以作等值评价,投标人之间的串通投标行为存在差异应该区分主犯、从犯,追究不同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犯罪行为人既先实施行贿或者受贿行为,后又实施串通投标行为,应当串通投标罪与行贿罪或受贿罪并罚等观点。最后,笔者对完善串通投标罪司法认定提出了扩大犯罪主体范围,细化行为类型和量刑情节,直接经济损失应当鉴定的建议,以期解决串通投标罪司法认定中存在的疑难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