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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清代至今尚存的笔记、判牍、诉讼档案入手,剖析了清代的民事纠纷与民事诉讼状况。 本文共分七个部分。 第一部分,“清代民事法律关系的特点和民事诉讼活动的规模”。 (一)清代民事法律关系的特点。清代社会的自然经济结构和宗法社会结构决定了清代民事法律关系的特点有二:一是其基本内容不超出自然经济的藩篱,大体上只包括承嗣、婚姻、田宅、钱债、几个方面的内容。二是其活动范围一般在亲属地邻之间。诉讼双方近至兄弟、叔侄、堂兄弟,远至“同宗”、“族人”、“一脉”,至少也是积年累世的“乡谊”、“地邻”。所以民事关系中渗透着千丝万缕的血缘和地缘关系。(二)清代民事诉讼活动的规模。清代民事纠纷数量不少、影响不小,已经危及社会的正常生产和生活了。清代民事案件激增,州县民事诉讼活动频繁。民事诉讼在整个州县诉讼活动中占有重要地位。第二部分,“清代民事纠纷与民事诉讼活动的具体类型”。笔者就接触到的档案资料、县官判词、以及今天学者的有关论 74<WP=84>著对清代民事纠纷与诉讼的内容进行了分类和剖析。 (一)家庭纠纷与诉讼。清代与婚姻、继承、养赡相关的家庭纠纷经常发生,而且多因经济问题而起。主要有婚姻纠纷与诉讼和继承纠纷与诉讼两类。 (二)土地纠纷与诉讼。“土地”(包含田宅、山林、坟地、水利等多种形态),是封建社会最基本的生产资料。清代围绕土地发生的纠纷与诉讼内容丰富、种类繁多,其指向大都是要求保护“合法”的土地所有权。具体而言,有以下几种类型:1、因典卖土地而引发的纠纷与诉讼;2、因绝卖土地而引发的纠纷与诉讼;3、因盗卖田宅而引发的纠纷与诉讼;4、因土地租佃关系而引发的纠纷与诉讼;5、田宅、山林等侵界纠纷与诉讼;6、坟地风水的纠纷与诉讼。 (三)债务纠纷与诉讼。主要有因借贷关系而发生的纠纷与诉讼和与市场买卖有关的纠纷与诉讼两类。 第三部分,“清代的民事诉讼组织”。清代法律诉讼的一个重要特征是诉讼结构的二元性。即国家法诉讼与家族法诉讼并存。这种诉讼景观,在民事诉讼中有着尤其鲜明的体现。清代州县之内存在着一个官府于乡里相通,血缘与地缘、族权与乡权相结合的严密的诉讼组织。清代民事纠纷的解决就是在这样一套组织结构内进行的。 (一)民事纠纷的国家法诉讼组织 。“州县”是清代地方司法机关的第一审级,对民事案件有判决权。民事诉讼在州县审 75<WP=85>理完结后,虽可即时发生法律效力,但必须报上司查覆,接受上司的司法监督。 (二)民事纠纷的家族法诉讼组织.。清代社会,在州县以下还存在一个非官方性质的、在事实上发挥重大作用并被国家法承认的基层民事诉讼机构-宗族组织。 清代宗族组织担负着宗族内部绝大多数民事案件的法律调整任务。清代家法族规的制定以“皇帝圣谕”为指导思想,宗族法是一种“合法”的司法依据。清代统治者充分利用宗族组织调整民事纠纷的功能。宗族组织通过宗族法对族人诉权加以干涉。 宗族内部处理民事纠纷的组织结构和程序。清代宗族组织一般分三级设置:族、房、和家(宗族组织审理诉讼案件不设专职机构,宗族组织本身就是诉讼机关)。 (三)乡保在民事诉讼中的职责。清代州县以下,依行政系统还设有牌、甲、保。乡保由乡里各族“公举”,握有一定的司法权力。 第四部分,“清代民事诉讼的程序”。 (一)清代州县民事诉讼的司法管辖。根据清律,民事诉讼由“事犯地方”的州县衙门受理。 (二)州县民事诉讼的基本程序。可以分为起诉与受理、审前准备、审理、判决几个阶段。 第五部分,“清代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清代民事审判所 76<WP=86>适用的最首要的依据是“大清律例”,其次才是情理或者习惯。(一)“律例”是清代民事审判适用的最为重要、最为基本的法律依据。“依律断案”是解决民事纠纷最基本的形式。从笔者接触到的清代各类文献来看,在民事审判中适用律例或者其原则的为数很多。(二)清代社会大量存在的民事习惯法也是民事审判适用的重要的法律渊源。在现存的史料中,清代民事诉讼援引习惯断案或者法律与习惯并用的判例还是随处可见的。(三)“情理”也是民事审判依据的重要标准。中国古代历来主张“原情定罪”、“法本原情”、“情法允谐”。表现在清代的民事审判中,有很多案件的审理夹杂着“情理”的因素。第六部分,“清代民事纠纷的调处息讼制度”。“调处息讼”贯穿于清代民事纠纷处理的全过程,统治者对其非常重视。依据调处主持者的身份区别,可把清代的调处息讼分为民间自行调处、宗族调处、乡保调处和州县官府调处几种形式。第七部分,“清代州县官处理民事纠纷的指导原则”。清代的民事法律条文和诉讼程序中都贯穿着一个共同的精神—纲常礼教的精神。这个精神在州县官处理民事纠纷的过程中更是起着指导性的作用。下面分三个方面论述:(一)维护纲常伦理秩序原则。封建的纲常伦序,一切“子孝弟悌妇听幼顺”的规范,对民事诉讼的审判都有指导意义,使民事审判具有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