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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法律与国家直接联系起来的实证法观念是西方历史上相当晚近的历史现象,在作者看来,实证法与近代国家更像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在本文中,作者试图以从腓力四世开始到路易十四时代为止法国国家的建构与治理方式的转变为背景,指出法律本身乃是近代国家的建构性因素。一方面,司法主权提供了早期君主国国家建构和整合的基本工具,另一方面,在国家整合初步完成后,立法主权的论说和实践使得近代意义上的国家治理得以可能。全文的结构安排以历史进程为线索,分三章叙述。第一章讨论在中世纪晚期封建君主如何通过统一司法整合国家。讨论了“作为法官的国王”这一中世纪观念的复兴,国王如何通过建立专门的中央集权的司法机构——巴黎巴列门强化上诉机制,如何通过巴列门法院、各地司法行政官员的司法行为来逐步建立国家治理的常规方式,以达到国内政治整合的目的。在本章中,作者强调了中世纪中后期国家治理总体上的司法性特征。第二章讨论了法国国家建构和治理模式从中世纪后期到近代早期的转变的一些前提因素,包括国家法律整合最初的尝试——习惯法编纂,讨论了近代的立法实践的必不可少的前提——法律科学的体系化(有了这个前提,体系化的普遍规则的制定才有可能);当然,最为重要的是立法主权的理论论证,这一理论论证经由科拉斯的法律四因说理论最终由博丹建构完成。第三章重点叙述了立法主权观念的实践展开。在国王垄断立法权的过程中,等级会议的衰落与路易十四对巴列门的成功压制使得国王真正实现了从“作为最高法官的国王”到“作为主权立法者的国王”的深刻转变。此后,立法(尤其是大规模的法典编纂)开始成为国王最重要的治理工具,而相应地,脱胎于法律职业阶层的行政官僚开始取代传统的司法机构成为国家治理最重要的力量。作者由此试图展示,从腓力四世开始到路易十四时代,借助于司法主权与立法主权的理论建构与实践,法国最终为近代国家找到了合用的治理方式。在这一意义上,近代国家的建构在法律层面上是一个从“司法主权”到“立法主权”的演化进程,法律理论与实践的演化促成了近代国家的形成。在论文的最后,作者附带讨论了法国大革命的性质问题,在作者看来,大革命很大程度上不过只是更为彻底地实现了立法主权下的法理型统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