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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自古就不缺乏民事诉讼,早在先秦时代,就有了刻在青铜器上的民事诉讼案件,但当时仅仅局限于奴隶主贵族之间,周王对奴隶主贵族的诉讼权利实行不平等的保护;到了秦汉时期,民事诉讼主体扩大,涉及到社会各个阶层,而不是再局限于先秦时期的奴隶主贵族之间了,秦朝重视法律,汉代法制手段的深入,使得越来越多的普通民户敢于诉讼;发展到隋唐时期,其由于民事纠纷的增多,统治阶级开始注意到民事立法,使百姓的民事诉讼有了法律的保障,其民事诉权也趋于规范化,出现了《唐律疏议》这样的国家根本大法。宋代商业的繁荣,海外贸易的扩大,私有制日益深化,引发了经济利益的多元化和社会关系的多样化。以商人和手工业者为主的市民阶层不断壮大,个人主义倾向和民主性在市民阶层中出现,民众的维权意识觉醒,加之宋代统治阶级重视法律,重视提高司法官吏的法律教育,宋代的士大夫阶层又有着“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的民本思想,对百姓的民事诉权十分重视。所以,宋代的民事诉讼大为增多,其民事诉权亦大为提高。本文对宋代民事诉权的表现形态主要是分几个阶层进行论述的。主要分为:1、妇女诉权的表现形态:主要有对不孝子孙的诉讼权,维护私有财产的诉讼权,维护人身权的诉讼,离婚诉讼几方面内容;2、私家人力、女使诉权的表现形态;3、农民诉权的表现形态:主要分为维护人身自由的诉讼权,维护土地所有权的诉讼权,要求减免田租的诉讼权,典农“务限”内的诉讼权与越诉权几个方面;4、商人诉权的表现形态;5、僧道诉权的表现形态:主要分为寺院内部、僧侣之间的争讼,僧道与世俗的田产诉讼,僧人与世俗的债务诉讼;6、豪民与胥吏滥用诉权的表现形态;7、家庭卑幼诉权的表现形态;8、残疾人诉权的表现形态。关于宋代民事诉权的突出变化便是越诉权的开放和直诉权及上诉权的规范化。宋初仍然沿袭前代的法律传统,禁止民众越诉,但是到了北宋末年,由于政局动荡,吏治腐败,横征暴敛,违法科民,引发了全国各地的农民起义。在这种情况下,北宋徽宗首开越诉之门,南宋越诉的法律规定日益增多,客观上扩大了百姓的诉讼权利,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社会的进步。而宋代的立法亦增加了对民事诉权的保护力度。总之,历史发展到宋代,由于其司法诉讼中的开放主意精神和以人为本的司法特征,都决定了宋代好讼之风的出现及宋代民事诉权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