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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是一种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它在人们的现实生活中有着重要的地位和意义。一方面,缔结婚姻是当事人的一种私权利,另一方面,由于婚姻是社会关系的组成部分,所以其应受法律的调节和规制。合法有效的婚姻不仅要具备婚姻成立的实体要件,而且应该具备必要的程序要件。我国《婚姻登记条例》把婚姻登记作为婚姻成立和婚姻消灭(协议离婚)的要件,这有利于运用法律的强制手段规范婚姻关系,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程序甚至实体有瑕疵的婚姻不在少数,故此,有必要对这一现实问题加以分析并找出解决方法。本文第一部分,简述了婚姻的概念、婚姻的发展史及婚姻的意义。由于受历史条件及思想观念的影响,古代和现代社会中人们对婚姻的定义是不同的,这就有了古代婚姻和现代婚姻之分。婚姻自古至今的发展,其大体经历了乱婚期、群婚制、对偶婚制、一夫一妻制四个阶段。婚姻具有以下作用:对人类性行为的满足和规制、满足人类繁衍后代的需要、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第二部分,从区分婚姻的成立和有效入手,阐明了不同国家或者同一国家不同历史时期婚姻取得法律效力的方式,即礼仪程序、宗教仪式或者是法律认可(包括仪式制、登记制、仪式与登记结合制)。我国采取婚姻登记的形式。对于婚姻登记制度的性质有民事行为和行政行为、行政许可和行政确认之争。笔者倾向于行政许可说。此外,在本部分的最后,还分析了婚姻登记的现实意义。第三部分,对我国婚姻登记制度进行了深入的反思。首先,通过分析事实婚姻存在的原因,回顾我国对事实婚姻的立法演变,提出了否定事实婚姻的理由。其次,总结概括了现阶段我国婚姻登记中的既存瑕疵,既有程序上的,又有实体上的,还包括立法上的。再次,剖析了婚姻登记瑕疵所造成的后果。第四部分,提出了完善我国婚姻登记制度的建议。对于事实婚姻,无论从立法上还是社会实践中都应予以否定;对于婚姻登记中的瑕疵,要把事前预防和事后补救工作结合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