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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我国的经济发展和法制建设都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是在此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破坏公共利益和社会公益的现象,这些现象通过传统的诉讼和行政手段无法得到彻底的解决,民事公益诉讼也因此引起了越来越多的关注。虽然2013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公益诉讼,但是具体的制度构建仍没有相关法律予以明确规定。要构建一个合理和合法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原告资格是最重要的,也是最根本的一个前提。由于理论的缺失、立法的制约等原因,如何构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制度已经成为当前法学界争议颇大的一个问题。笔者立足于我国的实际情况和立法现状,从民事公益诉讼的宏观角度出发,在借鉴国外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基础上,对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提出了一些构想和建议。笔者将本文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从宏观角度对民事公益诉讼进行了全面的解析。首先,从公益诉讼概念着手,列举了国内外关于公益诉讼的几种观点。其次,根据使用法律和解决纠纷的性质,对公益诉讼进行了划分。笔者参照国外公益诉讼体系的划分,将公益诉讼划入民事诉讼程序,并对民事公益诉讼下了定义。最后,笔者对民事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进行了比较。第二部分从原告资格的概念入手,对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概念进行界定。笔者阐述了我国学术界对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两种观点,并对这两种观点进行了分析。最后通过对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5条的解读,得出我国对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所持的态度。第三部分从比较法的角度,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进行了分析总结。首先,介绍了英美法系的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对其中比较完善的美国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法律规定进行了解析。而对于后来居上的印度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除了对其带来的积极作用进行研究之外,还对其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再次,对大陆法系中民事公益诉讼发展最早的德国的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进行了详细的介绍,对日本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分析主要侧重于它近些年在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方面的改进。最后,在对两大法系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比较的基础上,对两大法系的原告资格范围及制度构建进行了比较。第四部分笔者立足于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现状,分别从理论的局限、立法的相关规定、司法实践三个方面进行了研究。首先,从理论出发,针对我国目前民事诉讼原告资格理论进行分析,提出了其对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理论的制约。再次,立足于我国目前的立法现状,提出了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理论构建的必要性。最后,以近五年内影响较大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为例,对民事公益诉讼原告现状进行了分析。第五部分笔者针对目前的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现状,从几个方面提出了构建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设想。首先,从理论入手,突破和改进我国传统的民事诉讼当事人理论。其次,对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进行了三方面的构想,将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赋予三个主体:个人、检察机关和社会团体。笔者对个人作为民事公益诉讼原告的价值、意义和程序进行了研究,对检察机关成为民事公益诉讼原告的研究则从可行性、范围和方式三个方面进行的,对于社会团体成为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的研究则从必要性、条件和程序三个角度着手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