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控制视域下的乡村治理研究——以鄂中杨村为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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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乡村社会治理,必须真实、全面、细致地掌握乡村社会的现实情况。我国乡村社会治理的现实维度主要包括时间维度、空间维度、政治维度等三个方面的内容。从时间维度看,当前我国正处于利益矛盾交织、制度体制转轨的社会转型期。乡村社会干群关系恶化、村民价值观念发生改变以及村民自治愈发虚化和脱轨,乡村治理法治化面临巨大挑战。从空间维度看,乡村治理的空间是乡村基层,乡村基层具有弱监管性、法治观念薄弱和集体行动能力较为强大等特点,这进一步加剧了乡村治理的复杂性和非规范性。从政治维度看,乡村治理处在压力型体制的政治运行环境中,并受到党和国家全力推动的“乡村振兴战略”和“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重大战略任务的深刻影响,面临“自上而下”的巨大政治、行政压力和繁重工作任务要求。为更好地从实证角度对乡村治理法治化、现代化相关问题进行分析,本文以鄂中D市S镇杨村为例,就基层党委和政府对乡村实施社会控制的驱动机制及方法手段予以了细致阐释。上级的政治和行政压力、提升乡村治理能力的内在要求以及权力的天然扩张性和易寻租性,共同驱动了基层党委和政府对乡村实施的社会控制行为。而基层党委和政府对乡村实施社会控制的方式和途径,则主要表现在对乡村社会“人”“财”“事”三个方面的控制。在对乡村社会“人”的控制方面,基层党委和政府借助村干部培养机制、村干部选举过程的行政干预以及村干部选举结果的修正机制,实现了对村庄选举的上级控制。通过村级绩效管理制度实施所具有的职责范围和工作性质界定功能、过错追究与惩处功能以及荣誉、金钱激励功能,实现了对村干部的日常控制。同时,借助“书记主任一肩挑”的政治实践,党内法规、党纪的监督约束机制和基层党建的全面加强等方法,推动了对村干部的政治控制。总的来看,正是借助对基层选举的控制,对村干部日常工作的控制以及对村干部的政治控制,基层党委和政府有效管控、约束了乡村治理的关键主体——村干部。在对乡村社会“财”的控制方面,基层政府借助村财镇管制度,即村级资金的所有权、使用权归属村集体,管理权、审批权归属乡镇政府部门的制度设计,对村级资金开支审批流程予以监督、监管,管控住了村级资金的开支、使用。因村干部有强烈意愿申请项目,而项目的审批权、分配权部分归属于乡镇政府,“自上而下”的“项目下乡”形式的资源输入实践,进一步助推了乡镇政府对村庄“财源”的掌控。因村庄办公经费和村干部工作补贴来源于基层政府部门,办公经费的使用和用途由基层政府严管,村干部绩效补贴由乡镇政府绩效考核确定,基层政府借助上述方式实现了对村庄办公经费和村干部补贴的行政控制。基层政府通过多种途径和手段对村级组织和村干部的“财权”和“财源”予以系统管控,掐住了乡村社会运行、发展的命门。受制于基层政府对“财权”“财源”的控制,村庄治理的自主性、独立性进一步受限而萎缩。在对乡村社会“事”的控制方面,基层政府通过技术管理平台的构建与运营,乡村“雪亮工程”的建设和完善以及“空地一体”技术的乡村应用,实现了对乡村事务的技术控制。因压力型体制下的行政异化,缺乏健全的监督问责机制以及意识形态宣传教育的影响,基层政府行政权力膨胀、延伸到村民自治领域,代“指导”为“强制”,破坏了村民自治制度的有效贯彻落实。基层政府借助技术控制手段以及对村庄自治事务的不法强制干预,从“事”的层面扩展了国家力量和行政权力在乡村社会的渗透蔓延,使得村民自治空间和范围在实践中被蚕食。基层党委和政府对乡村社会的多重控制,可从微观和宏观两个层面予以解释分析。从微观层面来看,基层政府对乡村社会“人”“财”“事”实施的多重控制,反映其遵循的是一种“治理逻辑”而非“法治逻辑”,以“结果为导向”而非“以规则为导向”。在压力型体制下,面对“自上而下”层层下移、层层传递的加强基层治理的行政压力和工作任务,“权责不对等”的基层政府不得不运用一切可使用的方式和手段来增强自身的治理能力,以实现对乡村社会的有效治理。在“治理逻辑”下,完成治理任务、实现自身政治利益成为基层干部行政活动的主导因素,至于采用的方式手段合法与否,国家法律目标或政策目标能否实现则成为次要因素。从宏观层面来看,基层党委和政府对乡村社会的多重控制,本质上反映了包括基层党委、政府在内的地方党委、政府奉行的是“强国家-弱社会”而非“强国家-强社会”的基层治理路径。但研究表明,“强国家-弱社会”的构建思路面临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拷问,造成乡村治理的封闭、僵化,不符合现代社会治理的发展潮流,同时还面临着乡村治理“内卷化”的风险和危机。相对而言,“强国家-强社会”的构建思路具有更强的合理性和先进性,有助于充分调动国家与社会两方面的积极性,并在此基础上构建“多元主体共治”的乡村治理模式。严密、系统化的政治、行政管控,单向度地强化国家权力对乡村社会的渗透,无法从根本上提升乡村治理实效,是不可持续的且隐藏着巨大的治理危机。为推动乡村治理的法治化、现代化,我国应以“以德治村”为基础,以“依法治村”为保障,以“村民自治”为核心,以“多元主体共治”为行动方略,不断夯实乡村治理法治化、现代化的制度基础和现实根基。在“德治、法治、自治、多元主体共治”的新型乡村治理模式下,不断推动乡村治理内在动因与外在推力的有机协作,才是我国乡村治理法治化、现代化的正确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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