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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正义问题由来已久,关于家庭正义的讨论从远古时期一直延续到现在,在当前更为突出。家庭正义问题在新时期呈现出新的面相。立足当代社会现实,从新的视角出发解读家庭正义问题,对于丰富和发展家庭正义理论、破解实践困境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传统中国是“家-国”同构的社会,家庭承载着多数人内心的安定以及最高的价值追求。但近一个世纪以来,中国的家庭主义传统受到个人主义的冲击,家庭关系发生裂变,个体与家庭甚至被视为一种对立的关系。如今,在这个“家”文化源远流长的国度,各种与家庭有关的社会问题层出不穷。“家”的危机与家庭正义问题密切相关。家庭中的不正义和屈从关系的形成,很大程度上是缘于弱势主体可行能力的缺乏。马克思和阿马蒂亚·森的正义思想都把人的发展作为共同的价值旨归。发展是扩展人们自由的过程,是提升人们可行能力的手段,也是实现家庭正义的有效路径。基于此,本文拟以“如何实现家庭正义”为研究的出发点,从个人发展的视角对家庭正义问题展开探讨。本文除“引论”和“结论”外,正文部分共有五章。第一章是关于家庭正义的基本理论。本章梳理了家庭正义的古今论说,探讨了家庭正义的几个基本问题。正义适用于家庭不仅是可能的,而且是必要的。要培养正义的个体,就应当有符合正义标准的家庭,正义的家庭是正义的社会的根基。在政治哲学领域,大部分关于正义的理论都受到公私领域二分法的影响,把婚姻和家庭排除在有关正义的讨论之外,忽视了家庭正义的理论和现实需求。“自治即是正义”与“私人的即是政治的”这两种代表性观点的冲突与角力,揭示出私人自治与国家干预的平衡一直是法律领域的难题。家庭正义与政治正义具有共性,但理解家庭正义更要从其特殊性入手。个人发展是增进可行能力的过程,可行能力是权利行使与责任承担能力的统一。有必要从个人发展的视角重新理解和界定家庭正义。法律对家庭正义的追求,既是法律的目的,也是人的目的;既要通过家庭法来实现,也要通过社会法和人权法来实现。第二章是梳理和比较中西方家庭观念与家庭制度的当代发展,揭示家庭正义的当代内涵。当代西方国家的家庭法大多经历了从形式化到功能化、从家庭法到身份法的改革,其变迁有两种相互对立的趋势:在婚姻法领域,尊重个人自治不断增长;在亲子法领域,国家的介入不断加深。新中国成立后到改革开放之前,国家作为主导力量推动了家庭与家庭制度的转型;改革开放后,在商品经济和个人主义文化影响下,家庭观念进一步发生变化。私人生活发生双重转型,即家庭的崛起和家庭内部个人的崛起,其核心在于个人作为独立主体的兴起。婚姻家庭制度也完成了从家庭本位到个人本位的转向,但家庭并未完全退场,下行式家庭主义在实践中逐渐形成。我国现行家庭形式多元化以及家庭法的功能化走向与西方有相似之处,有必要通过比较研究预判我国法律的功能与改革方向。第三章面向个人与家庭的关系探讨家庭正义的实现。个体自由与家之争是我国独有的现代性问题。家庭正义的实现深受家庭背后各种主义的冲突与角力的影响。个人主义与家庭主义的冲突作为主线,裹挟着利己主义与利他主义、父权制与女性主义的矛盾一并展开。利他主义是家庭最主要的优势,对利他主义的隐性逻辑进行对比研究发现,利他主义最终是利己的。在家庭中,无论夫妻之间还是父母子女之间的利他主义,都有利己的成分。要解决“家”的危机,增强“家”的向心力,应当尊重个人发展权,强调家庭成员之间的互惠利他和平等发展。正义的家庭应当是这样一种状态,即每个人都能够充分发挥自己的潜能,实现个人发展的愿望,同时尊重他人得以发展的能力和愿望。个人发展与家庭发展具有内在一致性,应当以平等发展、协调发展和共享发展理念为指引,促进个人发展权与家庭正义的实现。第四章面向横向的夫妻关系探讨家庭正义的实现。家庭是情感与政治的混合。家庭中的不正义会破坏亲密关系和情感,而情感的破坏无法简单通过矫正正义修复。社会性别真实存在并且深刻影响着法律制度与实践。家庭生活的实践是一种不正义的性别分工,这是由性别的社会建构决定的。职场中的性别不平等和家庭内的性别不平等互相加强,使女性陷入脆弱性循环。要改善家庭内部的性别不平等状况,首先要对婚姻的本质与制度功能有清晰的认识。婚姻家庭法中隐藏的歧视性内容及其在价值取向上发生的偏离,不仅会影响性别正义的实现,还会传递到其他相关制度中。法律应当努力消除隐性歧视,发挥指引功能,构建新的价值体系,重塑家庭和个人。家庭中的性别平等主张并非简单呼吁在利益分配时对弱势一方的倾斜和关照,而是期望通过促进个体的平等发展,改善和提升处于弱势一方的能力,最终实现个体之间的平等对话与两性和谐共生的图景。第五章面向纵向的父母子女关系探讨家庭正义的实现。核心家庭中的代际关系主要是父母与未成年子女之间的关系。家庭中的代际正义强调尊重儿童的自主权,促进儿童个体发展,提升儿童的自治能力,最终实现代际平等。儿童具有依赖性和脆弱性,同时也具有自主性。对于儿童的发展而言,自主性是其主要方面。儿童的发展是自治能力不断增进的过程,是一个从有限自主到独立自主的过程。自治能力的养成主要通过儿童参与实现。儿童参与既是一项权利,也是一项原则。儿童参与原则与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之间存在着张力。要调和二者的冲突,需要厘清“儿童的权利”与“儿童权利”的不同。促进儿童发展和实现代际平等需要理性分析关于儿童参与的理论冲突、制度困境和实践争议。儿童参与有助于理解“儿童最大利益”的真正含义。有必要通过立法将儿童参与权具体化,增强其可操作性,通过儿童参与助力儿童发展和改善代际的不平等。家庭正义和政治正义同等重要。正义的家庭是正义的社会的根基,为社会培养正义的个体。用苏格拉底的话说,正义不是一个定义的问题,而是事关应该以什么方式来生活的问题。个人发展是实现家庭正义的有效路径,正义的家庭尊重个体的平等发展。只有当家庭被正义所覆盖,社会正义才有可能真正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