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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除引言、结语外,正文部分共六章:刑法立法解释的概说、必要性及条件、原则、程序、效力及对现有刑法立法解释的简要评析。 引言部分对我国立法解释制度的法律沿革和立法解释实践做了一个简单回顾,对现有理论研究成果进行初步整理,阐明了以“刑法立法解释”作为硕士学位论文研究课题的意义。 第一章刑法立法解释概说。本章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界定概念,刑法立法解释指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规定的含义进行阐明的活动,或者对刑法规定的含义进行阐明的结论;第二部分确定刑法立法解释的表现形式,对理论上各种观点涉及到的立法解释形式逐一进行分析,认为只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立法之外,对刑法中的疑难问题进行解释,并且明确标明“解释”字样、符合严格形式特征要求的,才是刑法立法解释;第三部分对刑法立法解释法律依据的沿革进行梳理,按照建国以后—1977年、1978年——2000年《立法法》生效、2000年《立法法》生效以来三个阶段进行讨论,得出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刑法立法解释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结论;第四部分相关概念辨析,比较了刑法立法解释与刑法立法、刑法修正案、刑法司法解释的异同,划清了几者之间的界限。 第二章刑法立法解释的必要性及条件。首先,分析了刑法解释的现状,当前我国刑法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之间是一种倒置的关系,这种倒置性表现为司法解释的过度膨胀和立法解释的萎缩,以及司法解释的立法化倾向;其次,针对立法解释否定论者的种种理由逐一进行反驳,重点从制度层面、法制现状和论证逻辑上进行讨论,在刑法立法和刑法司法解释之间找到了刑法立法解释的存在空间,确立了刑法立法解释的必要性。刑法立法解释的必要性体现在某些问题只能以立法解释的方式来解决,并且立法解释作为一种观念上的存在可以起到监督司法解释的作用;在确立了刑法立法解释的必要性之后,对只有在什么情况下才能进行刑法立法解释做了严格的限制,规定了五方面的条件。 第三章刑法立法解释的原则。首先是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的第一个层次是符合《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第二个层次是符合刑法的规定,因此必须遵守罪刑法定原则,在解释方法上禁止类推解释;第二个原则是必要性原则,该原则可以从两个角度来考虑:其一,需要刑法立法解释,其二,只有在必须的情况下方才进行立法解释,如果能以其他方式合法、有效地解决问题,则无需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动用刑法立法解释权;最后一个原则是科学性原则,主要从解释立场和解释方法上进行论证,坚持客观说的立场,重点论证了扩张解释的方法,以及该方法与类推解释的区别。 第四章刑法立法解释的程序。针对认为立法解释程序的法律依据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议事规则的观点,首先阐明立法解释程序的法律依据是《立法法》;其次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对做出刑法立法解释必经的五个步骤进行详细解说。 第五章刑法立法解释的效力。刑法立法解释的效力包括效力等级和效力范围两个方面。在效力等级上,由制定机关在国家机关体系中所处的地位决定,刑法立法解释的效力低于刑法立法,高于刑法司法解释。刑法立法解释的效力范围包括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两部分。在空间效力上,现有的刑法立法解释与刑法的空间效力相同,但并不排除今后对刑法在特定区域的适用做出刑法立法解释的可能,讨论这一点可以实现逻辑上论证的周延。刑法立法解释的时间效力是一个难点,包括生效时间、溯及力和失效时间三个问题。根据“未经公布的法律不是生效的法律”这一现代法治国的基本原理,刑法立法解释的生效时间是颁布时间或解释中规定的时间;对溯及力所涉及的问题进行详细论证,刑法立法解释与立法、司法解释之间不存在溯及力问题,刑法立法解释的溯及力只可能产生在针对同一刑法规定的前后两个不同的立法解释之间;刑法立法解释的失效时间与其所解释的具体对象应当保持一致,失效时应当以明示的方式进行废止。 第六章对截至2003年5月止颁布的六个刑法立法解释按照时间顺序逐一进行简单评价。评价主要从解释的内容、权限、形式等方面进行,分析了各个刑法立法解释的优劣长短。 结语部分对我国刑法立法解释面临的困境进行分析并对其完善前景进行展望。由于理论研究的欠缺,刑法立法解释的科学性得不到保障,而制度上的弊端使得刑法立法解释不能满足实践的需要,这也是造成司法解释越权的客观因素之一。因此,刑法立法解释想要走出困境,一方面有赖于更多的学者关注这个问题,为之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撑;另一方面需要有关部门改变工作方式,从具体的实施者转变为宏观上的组织者,负责组织专家学者对刑法立法解释的立项、草案拟定等进行论证,以科学、有效的制度保证刑法立法解释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