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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从2005年10月成立至今,发展迅速。它的设立对缓解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活跃县域经济、繁荣农村金融市场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其设立和经营等方面的特殊性,小额贷款公司还隐存着一系列的风险问题,这些风险是否能够得到控制将关系到小额贷款公司的生存之道、县域经济的发展状况,甚至关系到我国金融市场的秩序。本文从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出发,结合各地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现状,仔细分析了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风险及其成因,探究了适合小额贷款公司风险控制的法律措施,为推动小额贷款公司进一步发展提供理论上的指导,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本质进行界定。就当下存在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本质的三种观点进行辨析,依据金融机构的定义,找准金融机构的判断标准,得出小额贷款公司是金融机构的结论。小额贷款公司与其他企业法人在注册资本、设立程序、监管部门和业务范围等方面存在差异,具有自身的特殊性。第二部分详细分析小额贷款公司面临的主要风险,即利润风险、操作风险和信用风险,并进一步阐述每一种风险的成因:利润风险的成因为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单一和转制为村镇银行的障碍两个方面,操作风险的成因为缺乏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相应的人力资源两个方面,信用风险的成因在于外部信用环境和内部操作不规范两个方面。第三部分论证了小额贷款公司风险控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第一个层次,运用金融学的理论对小额贷款公司风险控制的必要性进行论证。第二个层次则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从制度要素、理论要素和智力要素三个方面论证了我国小额贷款公司风险控制的可行性,侧重于阐述小额贷款公司风险控制的理论基础。第四部分按照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阶段和运行阶段对小额贷款公司风险控制的法律措施进行归类,在小额贷款公司设立阶段,本文提出完善小额贷款公司治理结构并细化相关从业人员的任职资格来控制小额贷款公司的操作风险,扩大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范围以控制小额贷款公司的利润风险,明确小额贷款公司成立分支机构的程序来控制小额贷款公司的信用风险。在小额贷款公司的运行阶段,本文提出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部门及监管内容,细化小额贷款公司纳入征信系统的相关规定以控制小额贷款公司的信用风险,建立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准备金制度的建议。